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严重缺失,金融消费者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因此,现阶段适时提出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金融法制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应分两步走:现阶段,本着“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金融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金融消费者民事权利和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完善金融消费者纠纷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赔偿制度。条件成熟时,制定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统一的金融服务法,并与其他金融立法一起,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与“两步走”相适应,我国应强化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打造多元化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方案,完善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过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条件成熟时,应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有效解决金融消费者争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