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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6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0959346417 论文字数:16998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107条: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第三,当事人提出申请。第四,被申请人由履行能力。23首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原告享有的权利与被告应负有的义务两相对应,比如双方有明确的赡养关系、扶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侵权法律关系,双方对该关系均不否认且无异议。实务中有些案件证据多、跨度大,需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做出判断,或者有些案件涉及到行政诉讼的相关证据。因此,法官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判断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其次就是要求要有“迫切需要”,迫切需要是指不得不执行,如果不先予执行会给申请人带来严重后果,继而生产生活无法维持。那么何为“迫切”以及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迫切”。就需要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判断,标准不尽统一,不应强求一致。另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先予执行的一个必要条件,与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相类似,法律救济的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人。申请形式原则上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请求、理由、根据等具体情况。最后,关于被申请人履行能力的的条件要求,是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现实条件,如若对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那么即便有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也被申请人也没有财物可供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已然失去了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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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前文所述,先予执行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员,不仅是对保全程序的有效补充,也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与价值。但是学术界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匮乏,而且先予执行的初衷和立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率一直很低。本文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肯定先予执行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先予执行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以及通过对适用现状以及比较研究的分析,找出当前实务中的可能存在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先予执行适用提出一定的可行性建议,为提高其适用率积极寻找和探索有效途径,缓解其近乎被束之高阁之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对中外各国先予执行相似制度的比较研究,在立足于我国本土司法资源与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思考我国相关立法应该如何作出改进,让先予执行制度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