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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研究

日期:2021年03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2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11250283984 论文字数:23555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我国法律制度改革道长路远,从已经改革的部分来看,尤其是本文讨论的认罪认罚制度来看,部分案件不做为刑事案件处理、就算处理也给很轻的惩罚,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相对于新制度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早在 2012 年刚入法时就显现出其程序分流、轻刑化处理的优势,迄今为止该制度正式实施已有八个年头,虽然时间过去了很久,其生命力依然存在,其包含的价值仍不可小觑。但是任何制度,都会随着时间推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新的问题与矛盾,而优化这项制度就是一个不断进步、持续探索的过程。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

从我国司法改革起,司法体制的变更,例如员额制等法官体制,司法机关办案时资源人手不足,再加上随着时代变化,犯罪呈现出轻刑化、数量多的特点,实务界迫切需要一个缓冲分流的体制。时至 2018 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作为一项完整独立的制度进入我国法律篇章,极大改善了上述问题带来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被告人有权利选择诉讼程序,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检察机关根据他是否认罪,来决定走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特别的认罪认罚程序,这是我国刑诉程序的一个巨大进步,认罪认罚从宽给司法体制带来的好处是十分明确的,但是依然有很多完善空间,如检察官对认罪认罚当事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程序,就很值得探讨。

我国法律一直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试点开始,就在司法实践中不负众望的发挥出其强大的优势,2013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中,正式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试点、入法直至今日,已经发展的很成熟,虽然目前该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是其促进繁简分流和节约诉讼资源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使命不谋而合,从 2016 年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司法案例中不断探索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学界也开始针对认罪认罚制度下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进行研究,很多研究者都认为,通过扩大审前的程序分流,可以更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认罪认罚的成年人案件即是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的一个选项。两项制度都有着法律制度支撑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成果可借鉴,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探讨的思路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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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说,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有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原则的理论基础做支撑,但是同时也受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的限制,将其规定在专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专属框架中,这极大地阻碍了其发挥分流转处、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由于是新入法的制度,实践中理论基础及制度支撑明显匮乏,也给该制度的实施造成了阻碍。而将两项制度结合起来,在理论层面找到两者的契合之处,这样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落实“效率为主,公正为辅”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吸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承载的繁简分流的价值。

从实践层面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考察体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是否真诚悔过、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都还处于表面评估的状态,而若是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则可以利用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考验期内考察被追诉人的行为,以此判断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性,评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大小,才能保证最后做出的不起诉结果公正、令人信服。这样既可以不仅可以提高程序处理的效率,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期功能,还可以通过这种最终处理结果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区别对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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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认罪认罚从宽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2.1 认罪认罚从宽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涵

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含义与相关概念界定

2014 年举行的全国性会议,首次提出了一个目标: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了积极响应该目标并促进其实现,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司法界下发的文件中,几乎都用上了“完善”一词。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含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统一定论,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曾经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存在于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回想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便是既要坦白,又要宽严结合①。有关这个制度解释的辨析,从现存的资料里是找不到一个明确答案的,直至 2018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给出了答案,对我们理解这个制度指明了方向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表示自愿接受惩罚并给予积极的补救措施,包括在物质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精神上对被害人予以赔礼道歉和补偿其精神损失等,司法机关在此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程序上从简从宽处理,实体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束诉讼进程的一项独立完整综合性法律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作出了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如实地进行供述。理解认罪可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当事人的认罪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要求“自愿”,出于真诚悔罪的想法而承认所犯罪行,而不是为躲避惩罚,或者是受到外界某些不合法因素的干涉;其次,认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实际,即要求“真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较大出入,即可承认其供述真实有效,就内容层面,当事人不仅要交代出所有犯罪事实,关于其本人的有关情况也应达到基本真实的要求,若是其供述自身的身份条件与实际略有细微差别,对实际案情的定罪和量刑影响不大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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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两者的共通理论基础

2.2.1 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在讨论两者的理论基础时,起诉更加侧重于起诉法定,而不起诉则更加注重将起诉便宜和起诉法定相结合,两者分别体现了对正义、秩序和效益的取舍与兼顾。日本著名法学专家提出:“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某犯罪案件的全部事实与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权利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放弃提起公诉①”。起诉便宜主义最核心的优势就在于,检察官手握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相关因素的考量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该制度集中反映了检察官的裁判职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予以终结。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之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资源进行进一步优化,从而节省办案时间、提升效率,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提出了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进一步细化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加大自由裁量的力度,对符合不诉条件的案件予以不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是案件的把关者、过滤者,更重要的是案件程序分流的调控者,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身年龄等主客观因素,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这一共同特性使得检察官在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时,有了一条新的处理途径:即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考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定了不起诉考验期与考验期内的附带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在考察期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和悔改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这样既保证了最终作出的结果更加稳妥,也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更好地彰显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诉讼经济的裨益。

表 3-1 我国不起诉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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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证成................... 10

3.1 必要性分析...........................10

3.1.1 促进案件转处分流..........................10

3.1.2 丰富现有不起诉体系.........................10

第 4 章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分析.............................15

4.1 美国辩诉交易与暂缓起诉..........................15

4.2 德国处罚令与起诉保留.........................17

4.3 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与缓起诉....................18

第 5 章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 21

5.1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21

5.1.1 对象扩大至所有认罪认罚主体..............................21

5.1.2 定案证据达到法定证明标准...............21


第 5 章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


5.1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5.1.1 对象扩大至所有认罪认罚主体

一项制度的成熟与完善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在法律的框架内都不是独善其身的,与其他规范共同构成一个法律整体,所以一个微小的修改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据前文分析,由于刑事法网的扩张,大量轻微案件入刑,具体办案时需要对这些轻微案件进行区别处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时最常见的处理办法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得到宽缓的处理结果,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基于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