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放宽,在认罪认罚的程序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取消适用对象只限于未成年人的限制,将所有认罪认罚的一般主体都包括进来。这既能帮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其分流转处的功效,将其节省诉讼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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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法律制度改革道长路远,从已经改革的部分来看,尤其是本文讨论的认罪认罚制度来看,部分案件不做为刑事案件处理、就算处理也给很轻的惩罚,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相对于新制度而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早在 2012 年刚入法时就显现出其程序分流、轻刑化处理的优势,迄今为止该制度正式实施已有八个年头,虽然时间过去了很久,其生命力依然存在,其包含的价值仍不可小觑。但是任何制度,都会随着时间推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新的问题与矛盾,而优化这项制度就是一个不断进步、持续探索的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 2018 年新入刑诉法,是一项程序设计相对完整系统的诉讼制度,而且也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鉴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案件及其广泛,并且覆盖了诉讼的各个阶段,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整体架构产生重大的影响,该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更贴合国情并借鉴司法实践,在此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有了之前所不具备的新的理论基础,将认罪认罚从宽的理念注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理论层面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在成功的经验中总结经验,在失败的经验中汲取教训,使之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契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能焕发新的生机,同时也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本身所蕴含的诉讼程序价值便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滋养土壤,我国传统的不起诉制度具有传统的案件分流、节约诉讼资源的优势和终结诉讼程序的最终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特有的附加条件是一种新做法,加强了人权保障,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同时又能对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性多一层监督保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