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研究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可以推动派驻过程中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于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质效意义重大。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是检警协作打造新型检警关系、优化侦控衔接关系的重要创新举措。借助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实践,检察机关在综合利用公检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对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的巩固与延伸,公安机关同样藉由派驻公安检察室实现自身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体系之完善,并着力推动其刑事侦查活动之规范化进程。
第一章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检察引导侦查助力构筑新型检警关系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实践引入检察引导侦查,推动检警协作关系迈上新台阶,有助于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筑检察引导侦查的控方体系,在检察领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派驻公安检察室提前介入侦查开展侦查监督相关工作,有助于检察引导侦查新模式的建立,亦起到推动“大控方”内检警协作新关系建设之作用。反过来,控方理念和检察引导侦查模式为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实践提供良好的司法运作环境,支撑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行稳致远。
(一)检察引导侦查模式
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难免会产生审判主导诉讼全过程、除却审判别无他物之疑惑。由此,在诉讼全过程各阶段,除了法院审判中的庭审实质化,还应当注意诉讼各阶段的重点,在诉讼前阶段或称审判前阶段——侦查阶段中的公安与检察机关何者应当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在我国诉讼过程的侦查环节之中,存有公安和检察两机关,亦存在两种主导或者引导侦查的模式①:一是检察引导侦查;二是公安主导的侦查中心模式。
检察引导侦查模式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等机构的重要支撑而存在。对于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有学者认为:“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使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向前延伸到刑事立案环节,对于提高侦查质量,保证依法取证有积极作用。”②由此需要设置检察与公安机关有效联结、提前介入侦查的机构,派驻公安检察室就是在此背景下衔接公检两机关职能、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能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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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侦查监督与侦查办案格局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能够以提前介入之方式将监督前沿向前推进,推动侦查监督领域的规范运作、精细层次监督及常态督导,进一步优化侦查监督布局和效能、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系,助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实现。派驻公安检察室的建设及其侦查监督职能的实现,需要公安与检察两机关加强沟通、理顺配合与协作,正确理解宪法和法律对双方职能分工的规定,准确把握和处理公检机关在具体派驻实践中的监督与办案、分工与配合,从而切实提升其侦查监督能力、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延伸到侦查办案一线的真实图谱之写照,同时又深刻揭示了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的重要联系。侦查办案需要监督:“说的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本身就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切所谓的‘办案’都是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①侦查监督也有赖于办案:“指的是检察机关任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都会以案件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出手监督、成为案件’。”②司法案件的办理离不开法律监督的制约与协调,法律监督离开司法办案就如同无根之水;唯有将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有机联结起来,才可更好发挥司法过程中各行为之功用。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提前介入侦查遵循“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置于检察机关及其派驻检察室高效细致监督之下,正确处理侦查与监督之关系,不仅可以起到规范公安侦查活动、提高侦查取证质量的作用,更能增添检察机关引导取证与公诉之活力、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实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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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的现实需要
一、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需要有效监督
侦查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督成为阻碍司法公平正义实现的一个绊脚石。为了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顺应监督之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配合,通过设置派驻公安检察室来缩短监督的时空距离、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能够一改其监督弱势,切实实现侦查监督的落实与强化,而侦查监督活动的强化反过来又推动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进程、完善侦查方式方法,切实有效提升公安机关侦查质效。
(一)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概况
公安及派出所拥有刑事侦查的职权。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因此也成为拥有刑事侦查权限的主体。公安机关(诸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等)处在基层,其办案任务更重,地理位置和人力因素都成为限制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由此公安派出所侦办之案件在案件质量、侦查合法合规程度等方面很容易出现不法现象,这就极大影响了侦查取证之质量。
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逐步暴露出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譬如“不同程度上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取证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不高、侦查手段单一、办案不够规范等问题①”。公安派出所侦查职责日益重大,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执法侦查活动,其侦查执法能力与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危,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切实做好侦查,规范侦查执法运作、提升侦查证据质量和效果②。从检察机关层面,就需要对其加强侦查监督。
“公安派出所处于处理多种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办理轻伤害和部分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办案任务。”③检察机关为切实做好强化对其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及为民众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之职责,就必须要严格规范落实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这就要求派驻公安检察室着力破解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不切实之难题,做好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出所侦查执法,从而为维护人民权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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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活动需要强化
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距离的远近,对侦查监督效能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由于以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不能落到实处,为了有效履行其侦查监督的权能,需要进一步巩固落实侦查监督,克服监督的滞后性。无论是从空间角度还是时间方面,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都有助于缩短与侦查活动的距离,使得侦查监督的进行更加贴合侦查活动,进而助于实现对侦查的有效监督。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可以克服监督的被动与消极滞后趋势,得以运用具有能动性的侦查监督权实现对侦查活动的规范。设置派驻公安检察室进行侦查监督,能够规避侦查监督的被动、滞后性缺陷,满足当前案件多、情况复杂背景下对于侦查监督的需求。
(一)缩短空间距离的需要
派驻公安检察室可以有效缩短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之间的空间距离,用缩短距离成本、综合利用公检司法资源的方式实现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派驻公安检察室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之差异做到对侦查工作的重点与全程监督。
派驻公安检察室将检察官派驻公安机关,将监督视角拓展至侦查活动第一线,使得侦查监督可以实现对侦查活动全程监管,实现有问题即解决、有违法即纠正,从而最大限度减轻因时空距离给侦查监督带来的滞后之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监督前移是为了缩短监督距离,派驻公安检察室中的监督端口前移即是此点。派驻公安检察室的监督端口前移只是物理上的监督距离,唯有正视监督、积极协作,才是缩短实质监督距离、切实提升侦查监督实效的正解。这就隐含着对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素质及公检机关协作配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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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派驻公安检察室相关实践、问题及分析................ 21
一、派驻公安检察室实践过程......................... 21
(一)派驻公安检察室与派驻检察室.................... 21
(二)派驻公安检察室的演进...................... 21
第四章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的域外相关借鉴...................... 29
一、法国检察官指挥侦查权之借鉴...................... 29
(一)法国指挥侦查权..................... 29
(二)对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制度环境之启发..................... 30
第五章 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之完善.......................... 36
一、立法保障: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法律规制..................... 36
(一)派驻条件与监督范围................... 36
(二)相关方面立法之完善................. 37
第五章 我国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之完善
一、立法保障: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法律规制
鉴于当前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实践日益普及,应当做好检察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在实践基础上集中精力完善派驻公安检察室的相关立法。针对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巩固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经验,为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的运行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推动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得实效,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具有案件上的针对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切实发挥派驻公安检察室服务侦查、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一)派驻条件与监督范围
立法上应该明确派驻公安检察室设立的准入条件和监督之范围,从而为派驻公安检察室设立及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健全适合检察引导侦查的侦查监督法律体系,使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更加具有公信力与执行力。
派驻公安检察室设立条件应当视以往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