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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格局下,为夯实庭审实质化、实现侦查质量提升,前延侦查监督端口之体制机制创新。检察机关得以通过派驻检察室之方式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用检察引导侦查、监督规范侦查,促进整个诉讼过程质量效果之提升。该制度在促进侦查信息共享、规范侦查办案活动的同时,既实现了监督端口前移,又拓宽了检察机关监督实效,推进新型检警关系与司法一体化之建设。
研究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可以推动派驻过程中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于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质效意义重大。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是检警协作打造新型检警关系、优化侦控衔接关系的重要创新举措。借助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实践,检察机关在综合利用公检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对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的巩固与延伸,公安机关同样藉由派驻公安检察室实现自身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体系之完善,并着力推动其刑事侦查活动之规范化进程。
研究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对于深挖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的理论合理性、破解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完善派驻公安检察室侦查监督制度的路径。第一,要从立法着手,为派驻公安检察室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明确其监督范围和手段,严格限定派驻条件,形成检察引导侦查的良性互动;第二,要加强人事组织建设,切实规避派驻公安检察室人员混同影响效能的问题,同时提出派驻的组织形式建设;第三,要依靠技术增强监督活动的刚性与质效,依托信息平台建设,增强信息联通,运用技术提升侦查监督质效;第四,要重视证据,更新侦查技巧,运用证据规则,切实提高侦查活动效率与侦查监督能动性;第五,要做好程序工作,探索侦查监督的规制与捕诉合一等程序上的衔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