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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日期:2021年02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4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2016139033 论文字数:21522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限制出境。但是,民事案件进入到民事执行程序都基本上存在被执行人不愿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形,若是都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旦执行通知书中所载自动履行期限到期,那所有的尚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可以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当前《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程序启动条件规定的门槛过低,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提高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程序启动标准。


第一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概念


1.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及其他相关概念定义

1.1.1 限制出境的定义

限制出境,是指主权国家为保护其境内的公共或个人利益免受本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侵害,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所采取的禁止特定人员离境的行为,其本质是主权国家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依据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限制特定主体的出境自由。出境自由是迁徙自由在出入国境上的具体形式,是现代国家宪法所普遍承认并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可以说,有行为就有冲突;进而,有冲突就有限制。”①与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可能构成冲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或必然伴随着某种法学意义上的行为,则其一般均具有内在界限,这是权利在其自身的性质上理所当然所伴随的、存在于权利自身之中的界限。出境自由的行使必然伴随着法学意义上的行为,其存在内在的界限,若放任其无限制地行使必然存在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可能。在民事执行中,若放任未履行执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随意出离国境,将可能阻碍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将面临难以实现的风险。因此,在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限制是必要的,这是由出境自由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

限制出境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当涉及拖欠税款、国家安全、刑事追诉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时,相关主体的出境自由将受到来自主权国家的一定限制,这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联合国大会 1966 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了对出境自由的五种限制: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国家安全、道德和他人的权利与自由。②欧洲理事会 1950 年签订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第一项列举了可以限制出境自由的六种情形:(一)被有管辖权法院定罪者;(二)违反法院命令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者;(三)为阻止犯罪或罪犯逃脱而将罪犯移送司法部门;(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性监督;(五)酗酒者、吸毒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者等主体;(六)未经许可入境、正被驱逐出境或正被引渡者。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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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辨析

1.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通过对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以促进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实现,其并非直接实现执行债权,而是防止被执行人因出境而妨碍执行,同时使被执行人感到执行压力而主动履行债务。①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具有间接性与保障性。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并不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为强制对象,而是将与履行义务无关的人身权利作为目标,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体现了其手段的间接性。同时,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使得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了债权的实现,其目的上也具有间接性,对其他直接执行措施起到了补充的作用。此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且其出境行为可能妨碍案件的执行是适用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前提条件,是未了防止被执行人出境可能影响案件正常执行,保障直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基本执行措施能够顺利对被执行人实施,体现了其目的和手段的保障性。200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威慑机制,新增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于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篇章中,其性质被从法律上确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综合上述,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既具有间接对人强制执行措施的制裁性,也具有保障性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性,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但学界与实务界中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是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出境行为的限制,其与行为保全都是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限制,因此其应当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②另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是为了阻止被执行人恶意出境以维护民事执行的安定秩序,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排除妨害民事司法程序的行为以维护民事司法程序的安定秩序,而民事司法程序包含了民事执行程序,因此两者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所以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是一种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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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运行现状


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立法现状

2.1.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规范

限制出境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最早源于 1986 年出台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与《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该两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决定限制出境。上述两法已被 2013 年出台的《出入境管理法》废止,并且《出入境管理法》将上述两法条加以吸收,规定于其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在 2005 年发布《海事审判纪要》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指导与规定,但该文件仅为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其仅作为涉外执行工作实务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07 年,《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新增第二百三十一条(现为第二百五十五条),其规定法院可以对不履行执行生效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相关单位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适用提供了直接、坚实的法律依据,消除了其以往适用于民事执行的隔阂,提高了限制出境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的适用率。此外,最高院 2009 年出台的《执行程序解释》第三十五、第三十六与第三十八条对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请、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将可采取限制出境的对象扩展到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与影响履债的直接人员,增强了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在执行实务中的可操作性。2015 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九条对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复议程序作出了规定,改善了其救济程序不明、实践混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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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司法实践现状

2.2.1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实践效果

根据周强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自 2016 年人民法院全力攻坚‘执行难’以来,全国法院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共限制出境 3.4 万人次,同比上升 54.6%。近年的司法执行实践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在打击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上功不可没。

根据吉林高院关于该省在 2012 年至 2016 年间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调研报告,该省 5 年间共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22 次,限制人次 250 人,其中涉民事案件205 件。在这 205 件民事案件中,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的案件有 86件,占比为 43.65%。①该数据说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据报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②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将全部欠款履行完毕。陈某在经营过程中向陈某某借款 50 万元,但未能如期归还,陈某某诉至上海黄浦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同时持有意大利护照和中国身份证,被执行人陈某利用身份上的便利,企图规避上海黄浦法院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经仔细核对照片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确信两证件为同一人所有。执行法官立即对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措施起到了应有的效果,陈某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数日内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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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中存在的问题...........................19

3.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问题............................19

3.1.1 启动与退出的条件存在局限性........................19

3.1.2 财产保全与限制出境的矛盾问题...........................20

第四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建议.....................28

4.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完善建议.....................28

4.1.1 完善程序启动与退出的条件.........................28

4.1.2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29


第三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3.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问题

如前所述,《出入境管理法》并不适合作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因此其第十二条与第十八条规定的适用要件就不在此讨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执行程序解释》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启动与退出程序,其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与退出程序的条件具有局限性。

3.1.1 启动与退出的条件存在局限性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保障执行债权的实现,其欲保护的公益是“权利安定”与“程序安定”。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履行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