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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完善建议
4.1 启动与退出程序中的完善建议
4.1.1 完善程序启动与退出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限制出境。但是,民事案件进入到民事执行程序都基本上存在被执行人不愿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形,若是都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旦执行通知书中所载自动履行期限到期,那所有的尚未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可以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当前《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程序启动条件规定的门槛过低,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提高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的程序启动标准。我们可以对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中“限制居住”措施的规定进行参考。①限制居住措施的启动存在两种条件:其一,具备法定事由;其二,有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出逃可能的证据。只要存在任一情形,法院就能够对被执行人限制居住。虽然限制居住措施与民事执行种限制出境措施存在一定差异,但实质上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针对的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预谋以出境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其目的是阻止被执行人出境,并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因此不应将其程序启动的条件规定过松。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启动条件规定具体化,考虑以下三种条件:其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裁判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或隐匿、转移其财产;其二,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满足执行债权,此处包含了诉讼保全所掌握的保全财产;②其三,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出境行为有影响案件执行的可能。在三种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