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域外类似制度的经验考察
4.1 域外类似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域外研究的样本,对域外研究的成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出于诉讼理念、司法文化、诉讼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选取了美国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机制、德国认罪协商被告人上诉机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被告人上诉机制三个样本,就上述三个样本的立法及实践进行论述。
4.1.1 美国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机制
辩诉交易制度,创设了认罪合意制度的先河,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美国法中,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审理前,就定罪及量刑达成较为一致的倾向性意见,并由法院对上述意见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随着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美国法中也出现了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机制的相关规定。由于在法院组织体系上,美国采取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二元分立模式,其中州法院系统设置并不统一,州和联邦适用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因此,本文主要以联邦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权为研究对象,以《联邦诉讼规则》以及《联邦上诉规则》两部法律文件以及典型判例作为研究蓝本。
4.1.1.1 辩诉交易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启动
一般说来,美国联邦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即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人最多有两次提起上诉的机会。其中,被告人第一次提起上诉的,只要其提起上诉符合法定期限,上诉法院必须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被告人对上诉法院的裁判仍然不满的,其仍有机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此时,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该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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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完善建议
5.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完善的基本思路
5.1.1 明确认识弥合分歧
在前文可知,当前我国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中,存在两大分歧:一是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认识分歧;二是悔罪悔罚上诉效果的认识分歧。上述两大分歧的存在,是当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困境的主要成因。因此,未来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机制的完善必须明确认识弥合分歧。
针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认识分歧,即是否应当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不应当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一方面,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①上诉权是刑事被告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赋予所有的刑事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阻碍刑事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②“自愿”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性要求,虽然立法者以从宽处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时启动、何时终止都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选择。③从域外经验来看,认罪认罚被告人具有切实的上诉需求,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有利于个案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限制保留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①速裁案件一审终审构成了立法上的不平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如果速裁案件一审终审,则意味着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平等的。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许可制,给与了二审法院较大的选案自主权,如果刑事二审法院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不予受理,即使认罪认罚案件确实存在不公处理,也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进行纠错。③上诉权的明示放弃制同样存在一定制度障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始至终都不以减损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