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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1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11569326 论文字数:23655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在理论层面来说,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有利于程序正当和司法效率的兼顾、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适应、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实现,有利于实现二审程序的多元功能和各级法院的合理审级分工。在实务层面来说,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使对程序需求不同的案件分别进入不同的程序轨道,回应二审法院自发性的法条改造,缓解了二审审判压力,解决和规避二审程序迫于人案矛盾的压力而出现的失范行为。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政策的变化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成倍数持续增长,“诉讼爆炸”使得繁重的案件负荷蔓延到二审程序。面对“诉讼爆炸”的压力,二审法院采用了加班、增员、减少法官非审判核心工作、加强审判考核等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要应对“诉讼爆炸”的严峻情况,二审法院仍然力不从心。

其实,并不是每一个进入诉讼的案件都需要配以完整的、有对抗性的程序,二审法院可以通过合理科学的繁简分流程序将进入诉讼的部分简易案件分流到简易的程序中,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换言之,二审应对“诉讼爆炸”需对二审案件繁简分流。一直以来,对于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学术界的学者或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注意力大多在一审程序,一审程序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承担着分流一审案件的作用,而关于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却有所忽略。实际上二审法院的工作压力并不亚于一审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其作为基层法院的二审法院不仅承担了很大二审压力,还担负着很多案件的一审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没有系统、严谨的规定,仅有的“不开庭审理”的简易审理方式的规定过于模糊、单一,不能满足疑难程度不一的各类上诉案件对程序的多元需求,因而在实务中,各地二审法院对于“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的限定不一、各行其是,审理程序中失范做法普遍,甚至存在很多滥用职权、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做法。总之,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亟待一套系统、明确、合理的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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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随着二审案件的暴增,有关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

1.2.1 关于二审案件是否应繁简分流

大部分学者主张对二审案件应进行繁简分流:他们认为不同类型的上诉案件对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不同,完整、严格的普通程序并非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唯一途径,况且上诉案件存在着繁简上的区别是客观事实,所以在二审诉讼程序内部应当存在繁简不同的审理程序。如马凤岗提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诉讼案件数量仍会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人民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迫切性也会愈加强烈。对于全国数百家中级法院而言,民事二审速裁机制在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蕴含着巨大的制度潜力。”①徐昕、徐昀所作的《非正式开。庭研究》一文中也有提到二审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使用简易开庭,比如:征得当事人同意、简单的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傅郁林提到:“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

1.2.2 关于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

有学者主张繁简分流的标准应当以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为准,如王亚新教授就提出,第一审程序区分适用的标准参考包括: 案件标的额大小、案情复杂的程度以及争议性的强弱,纠纷发生的领域及其种类。同理,二审案件分流可以参照一审案件分类分流的标准,来进行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

还有学者主张以当事人成本和利益作为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的标准,比如:马凤岗中提到:“二审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的成本和利益的综合计算为基础,以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程序利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开庭与不开庭审理的范围”③李相波也曾提到二审审理方式是上诉法院对当事人的利益、上诉救济利益、司法资源耗费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判、优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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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2.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

2.1.1 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

繁简分流的概念维度非常的广泛:有的观点认为法院对于繁简分流的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技术层面,即主要通过简化审理方式,如法庭调查提纲化、裁判文书模板化、案件评议即时化等,帮助提高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二是管理层面,即通过法院内部机构、人员、案件分配和工作机制的调整,对简易案件采取集约化、类型化审理,以更加机动、灵活的人力配置和相对平缓、均衡的专业跨度,实现以较小比例人员分流较大比例案件的目标;三是制度层面,即依照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理程序审理简易案件和繁难案件。①也有的观点认为第一层次是指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不同案件分别适用不同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第二层次是指解纷方式的繁简分流,既包括诉内的不同程序,又包括诉外的多元化解;第三层次是指整个司法系统的繁简分流,不仅包括诉内诉外的繁简分流,还包括司法资源的优化分配。②可见案件繁简分流的概念被赋予了很多内涵,而本文所述的繁简分流是狭义的,是指案件在诉讼内的程序分流,即在民事诉讼制度下,按照法定的标准对不同的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审理程序,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案件的“繁简分流”,是指在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改革案件办理模式和审判方法,通过建立科学的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并辅之以差异化的繁简案件审理规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当繁则繁、宜简则简,简出效率、繁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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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价值理论

2.2.1 二审程序公正与效率统一

一直以来,学者们所重视的大多是司法程序规范化、审判正当化研究,直到“诉讼爆炸”的局面使得诉讼资源越来越紧张,大家的目光慢慢转移到以“司法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上来。公正与效率往往被人看作是天平的两端——有着你消我长、你高我低的对立关系,在这种不合理的理解之下,简易程序就被误解成是为提升效率而盲目牺牲公正的程序设置。实则“公正”与“效率”并非完全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而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恰恰是在二审程序中给“公正”与“效率”的天平两端合理分配筹码、实现二者平衡的工具。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保障二审程序的司法公正。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更应当保障司法的正当性,二审程序的司法公正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得出二审结论的诉讼过程本身是正当的,即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严格地遵守了程序法的规则,二是二审判决结果正当,即判决结果不悖于实体法的规范。首先,就诉讼过程本身的正当性而言,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要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定的分流标准,经过公正的分流程序,让不同类型的二审案件都能各得其所地进入适当的程序,充分体现分流程序的正当化、普通审理程序的正当化、简易审理程序的正当化;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规制下,“简易程序正当化”的要求是每个简易程序审判者所必须遵守的,对简单案件采取的简易审理程序是对程序的简化,并非是程序的非规范化,简易审理程序应受到法律监督和权利制约,应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实现正义,而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随意地损害正义、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其次,就诉讼结果正当而言,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使得程序正当化,经过正当程序得出的实体结果才能体现正当性;况且,即使某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也须严格按照实体法来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实体法审判,从这一点来看,简易程序对实体结果的公正也是没有丝毫影响的;此外,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可以保障对疑难的二审案件进行精细化的审理,使得疑难案件的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得到程序上的充分重视,完整程序只有被用在刀刃上才能真正地维护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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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实践问题......................14

3.1 不开庭审理适用的极端化、主观化.........................14

3.2 不开庭审理方式流程的混乱不一......................15

第 4 章 我国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19

4.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法律规范存在严重缺陷..........................19

4.1.1 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有缺失.......................19

4.1.2 忽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20

第 5 章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系统化.................................24

5.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24

5.1.1 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的分流标准的可行性.....................24

5.1.2 因事实问题上诉的案件的分流标准......................25


第 5 章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系统化


5.1 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

5.1.1 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基础的分流标准的可行性

基于既有法规的种种不足、司法实践需求与法律规范的重重矛盾,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设置作为技术层面问题的探讨稍显棘手:是延续现有的规范而做进一步的完善,还是完全跳出既有规范而重新设置一套分流标准?

鉴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 2015 年的民诉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标准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