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文所要探索的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标准是以现行规范为基础、以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为案件分流的基准——将上诉案件分为“因程序问题上诉的案件”、“因事实问题上诉的案件”和“因法律问题上诉的案件”,在此案件分类上进行程序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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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诉讼爆炸”使得繁重的案件负荷蔓延到二审,尤其是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涌入一审的案件成倍增长,我国上诉门槛低,上诉案件也随之暴增,二审法院也同样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依照现行法,我国二审程序十分僵化、单一、不具可操作性,面对难易程度不一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作为一种例外的审理方式,是缓解二审案多人少的压力、起到繁简分流作用的唯一方式。由于立法对于二审案件繁简分流规范的不成熟,司法实践迫于审判压力,在二审“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中都出现许多失范的现象,个别法院自发地对法条进行改造甚至创新,这充分反映出民事司法亟待一套正当、科学的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基于此,本文以现有规定为基础探索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系统化、合理化。
在理论层面来说,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有利于程序正当和司法效率的兼顾、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适应、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实现,有利于实现二审程序的多元功能和各级法院的合理审级分工。在实务层面来说,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使对程序需求不同的案件分别进入不同的程序轨道,回应二审法院自发性的法条改造,缓解了二审审判压力,解决和规避二审程序迫于人案矛盾的压力而出现的失范行为。
但是,笔者对司法实践中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的所呈现的问题还缺乏深入地调研,从而有的司法实践中二审程序“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问题剖析得不够深入;笔者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够,对许多问题的理解和原因的分析还不够深刻,提出的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化构想还不够成熟,有待以后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