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西方基督教文明背景之下,艺术音乐博士论文范文作品的生产者,或者是自从出现署名及以把作品收集归属到某人之名下等情形出现以来,所谓作曲家〔comPoser」’概念逐渐显现,它特指那些能够运用一定规则并驾驭音乐材料创作音乐的人。这一称谓在狭义上标示了从事音乐生产行为的职业特点,在于个体的创造性的劳动上。作曲家是音乐作品的原创者,作品的确定者,把音乐以书面形式写下来的人。作为社会音乐活动过程中最重要的人物,为社会认可的作曲家,其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即社会身份[socialstatus,或作“社会地位”,既非自然天成,也非一成不变。不论从工作条件、法律地位、天才与趣味,还是从社会等级、社会分层、社会声望方面来考虑,我们都能发现作曲家社会角色的存在。作为人的社会身份的表征,作曲家的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之中,必然会形成一种与其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一致、并为社会所期望的行为模式。
第一章作曲的开端:中古社会体制中音乐家的地位
音乐家是社会音乐活动过程中最重要的人物。在任何时代,音乐家都有着各种极不相同的社会地位。作为音乐家中的一员,中古社会有从事创作行为的人,但没有我们今天定义的完全意义的作曲家。本论文试图分析各个时期理想类型〔记ealtyPe」’作曲家是怎样一步步趋向今天定义的作曲家的,首先从中古社会契入,分析这一社会体制中作曲家身上所呈现出来的理想类型典型特征,作为研究西方作曲家社会身份演变发展的第一步。认定中世纪作曲家乃至音乐家的社会身份,诸如作曲一类音乐行为的存在与演变,及其在中世纪文化成分和组成中的地位,是构建理想类型的一个关键所在。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早期,历经近千年的时间,在西方人对艺术理论的研究中,对于自古希腊到文艺复兴占主导地位的艺术观的擅变与认识可谓一脉相承,即艺术意味着一切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制造物品的技艺或能力。’读解这一观念,能让我们藉以了解当时思想家对音乐活动的基本认识和理解;循着这一观念,我们还能探寻音乐的外在目标与功能,及基于其上的社会互动理论。因为,在没有艺术观念的情况下,不仅难以了解受众的趣味(鉴赏力)及个人创造的作用,就连音乐究竟是属于职业范畴还是艺术范畴也都难以了解。由于“音乐是由我们今日视为外在于音乐的理想所规范并因而根据这些理想定义的。自然,这些理想当时被看作音乐本身的组成部分。它们影响到音乐的方方面面一一理论、创作条件、批评和欣赏的形式”,’所以构建理想类型作曲家。顺着作曲概念,考察作曲家的社会身份,分析当时参与这些活动的人的社会性,如把音乐当作业余爱好的受众、或以音乐为职业者,必然会折射出作曲职业和作曲家身份的生成环境与因素,如起着决定作用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等。这样一来,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中世纪社会对音乐的影响,而且依据作曲的产物显示出风格与体裁因素,尚能找到一条架设在社会史和音乐史之间的桥梁,而这座桥梁的触点即为作曲家社会身份的具体体现。中世纪音乐家的社会地位应该是确定的。中世纪音乐的发展历史表明了音乐家对音乐艺术的影响,同时,音乐和音乐家遍布在广泛的活动领域之中,并成为诸领域的组成部分之一,共生于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之中。音乐的这一存在基础决定了其所具有的某种社会作用,从事音乐活动的人则以之作为谋生的手段,职业作为依附于社会而生存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有一种谋生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内在属性可以运用社会分层理论加以认识。
第一节从无到有一一早期音乐家身份认定
现实中,有关音乐的活动可当作一种工作类型来看待,所以,为了社会而从事音乐活动或在社会中从事这一活动,必然决定音乐家在事实上是特别的劳动者。然而,置身历史长河,我们对作曲家乃至音乐家社会身份的关注,在使音乐作曲成为可能、使作曲作品得以书写传承的记谱法出现之前,只能看到其作为劳动者的一面。而从音乐艺术工作本身为目的的音乐家的创作或实践活动来看,也只能停留在据其所从事的活动以今人对职业思维的判断,通过对各种不同的音乐家类型和身份的分析来考察中世纪理想类型作曲家的特征。从本质上说,音乐既不是宗教的也不是世俗的,但它可用于宗教目的和世俗目的。中世纪社会结构中人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功能明确地指明了社会分层的存在,9世纪的出现骑士、朝廷官员、劳动者三个阶层4;12世纪后明确地有了贵族、神职人员和平民三个阶层的区隔。’社会中各阶层都需要音乐,但是音乐仍然被精确地与政治地位紧密相扣。这是一种有着鲜明的封建性和基督教性质特征的文明6,受其影响,中世纪的音乐家分布在教堂和俗世两方面。音乐创作与口头传播的传统也同时存在,在非职业音乐家和那些早己拥有专业阶层意识的职业音乐家之间,一并存在着一种和谐观念,就是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唱赞歌。
第二节角色意识一一音乐作曲行为的确立
认定中古社会体制中音乐家的社会地位,除考察当时社会音乐生活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音乐作曲行为特征加以研究。具有类似音乐作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作曲家角色的逐渐确立。根据社会学理论,作曲家的社会角色是作曲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作曲家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相一致、社会所期望的一套行为模式,换句话说,作曲家的社会角色是作曲家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作曲家社会角色同他们在一定结构或社会制度中各种社会地位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理想类型定义中,所谓作曲家的生产关系就是音乐作曲行为模式,它作为作曲家的社会角色是作曲家的社会地位的表征。在中世纪,具有这一阶段理想类型作曲家的行为模式即“音乐实践’,〔musicaPractic:/musicalPractice〕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记谱法的发明与完善、复调音乐的实践与创新上。
第二章音乐艺术赞助制在欧洲近代“早期”时期
欧洲音乐的历史经由“新艺术”从中世纪步入欧洲近代“早期”’时期。被看作近代欧洲开端之一的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思想成为当时社会各个领域的集中体现。欧洲近代的历史变革以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的发展与人文主义思潮一道,加速了欧洲的音乐在这一时期新的探索历程。一方面,新的音乐观念产生,引起作曲家运用和改造变化广泛而深刻的作曲技术;另一方面,音乐家们只有在他们的艺术得到欣赏、他们的工作得到认可的地方才会有工作。在欧洲近代“早期”时期,天主教会依然如故地是音乐的主要保护人,除此之外,新兴的宫廷贵族和逐渐崛起的中产阶级开始在一定程度上赞助音乐且影响着音乐的发展。
从教会走向宫廷—作曲家创作的新变化
欧洲音乐历史的形成与发展,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基督教僧侣们保留的书写语言、古代文本和欧洲城市复兴所需要的那份知识分子传统的严谨,加速了记谱法普及应用;教会的体制、礼仪、思想、甚至一些教皇个人对音乐的提倡,推动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以用于其礼拜仪式,从而使基督教大教堂里回响着人们发明的复调音乐,让福音书可歌可唱。文艺复兴时期音乐在对传统的继承上加以创新,导致“多声部音乐假借记谱艺术的发展造就了严格意义上的‘作曲家”,’的出现,西方音乐史上作曲家创作的历史变化由此揭开了新的一页,作曲家的社会地位随之发生新的变化。自古文学艺术家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总是与其所处的社会有着千丝万屡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创作之中,表现出作曲家与时代、与环境的联系尤为密切。教会作为音乐艺术作品的订购者,原因不言自明。在文艺复兴初期,整个社会中,天主教主教是公众唯一认可的权威。’音乐作为天主教特有的表达方式,从来就占有着重要地位。许多富足的教堂有自己专用的作曲家,大多数作曲家在他们各自的生活圈子里自给自足,为教堂创作教会所需的音乐作品。存留下来的音乐曲目一方面表明了对于新的弥撒套曲、圣歌和经文歌等各种复调教仪音乐的需求之旺盛,另一方面也揭示出许多作品甚至只是为某种一次性事情而写,例如纪尧姆·杜费为诸侯或佛罗伦萨大教堂落成写的那些圣歌4。教会类似的做法逐渐地影响着世俗的音乐生活。“人们通常从事的都是适合各个时期的各种需求和可能的‘新音乐”,,“大多数作曲家”面向的是“占主要地位的各个生活圈的自给自足”’。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们发现了人体和人体动作的审美品质,于是,具有社交功能的舞蹈及舞蹈音乐产生了,并转而传至成为法国宫廷音乐活动的基础。同时,文艺复兴的人们还发现音乐是一种自律性的艺术,他们开始承认能够发出各种乐音的乐器,为之创作,还由牧歌的创作看到了歌剧表现功能。蕴涵其间的是作曲家越来越多的作曲技术探索和发明,具有实用功能的教会音乐解放了,崇高的宗教情感一步步地触动作曲家的内心,为表现自我而从音乐的角度上去刻画各种情感。
第三章身份的获致:现代性形成初期条件下作曲家的追求
18世纪末期,一系列革命和革命性的战争对国王和贵族的旧秩序提出了挑战,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欧洲大部分地区都在试图建立起以新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政府,各国内和国际政治体系经由革命逐渐确立,其社会文化形态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具体而强烈。人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欧洲思想史上发生的变化明显且深刻:宗教衰落而启蒙运动高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形成拓展了公众日常生活,社会文化要求一切知识都要面向大众,艺术趋于表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思想感情,无一不对当时新的音乐风格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为社会科学所强调的现代性〔modernlty」,指的是“现代(含有现代化的过程与结果)条件下人的精神心态与性格气质,或者说文化心理及其结构。”’根据这一理解,笔者发现处在不断地自我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