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人工智能在民法方面的侵权,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肖像侵权、著作侵权和人身财产侵权。通过对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的讨论,可以厘清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和消费者的责任。人工智能作为AI算法加大数据的结合,一定程度上会对使用者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对现有的信息及产品进行模仿,会出现侵权问题。在面临这些人工智能发展的困境时,我们需要从责任主体进行规制,明确相应的侵权原则,加强人工智能监管、落实责任,结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人工智能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人工智能的发展困境不仅仅体现在民法领域,从人工智能法学发展前景的角度出发,人工智能的发展也需要从其他法律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制。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属于交叉学科,其重要的实践价值能为法学实践发展带来新的进步。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服务法治和完善法治的作用,在应用人工智能服务人类的同时,也需要使用人工智能来完善人工智能本身的缺陷,以更好地服务法学发展,服务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