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旨在探求一种较好的舞蹈演出生态,即“多元化生”的状态。分别从如何建构完整的演出市场,如何通过改革舞蹈创演体制带动舞蹈创作革新,并分析舞蹈院团改革过程中的“三重角色”均衡发展,以及探讨创建中国本土舞蹈文化产业需要注意的两点,即加强对“舞蹈产业”的认识,以及区分营业性舞蹈演出市场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舞蹈演出生态 多元化生 舞团的“三重角色” 营利性 非营利性
一、何谓舞蹈演出生态的“多元化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舞蹈创作和演出有了较为良好的生态环境,逐渐形成了初级多元互渗的局面。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的文化生态需要从初级的多元互渗走向更高级的多元化生境界。吕艺生在《舞蹈审美民主化》一文中指出,流行舞蹈的传播与普及,现代舞的引进,“现代意识”的追求,后现代的渗透,创作题材体裁的宽泛,这一切都加剧了中国舞蹈审美民主化的进程……这就是我们不能不承认的现实,舞蹈审美上的民主选择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1。其实,当代艺术最重要的成熟标志就应该源自多元标准的初步建立和多元格局的相对形成。这种前所未有的状况倘能够持续下去,将会达致以承认人类精神需求的差异性为前提的良性艺术生态,因为真正的创造性并不导致一致性,正像自然领域的神奇造化一样。“多元化生”,意味着多元文化因子按照理想并合理的尺度组合成一个相互化合和生成的互动结构,不同文化因子“多元共存”、“各行其道”、“优化组合”、“个性彰显”2。展望未来中国舞蹈创作的系统工程——舞蹈艺术生产,应该体现“多元化生”的特质,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舞蹈创作的多元化生才能促使产生舞蹈演出类型的多元化生。专业舞团参与的创作和演出格局,包括代表“主导文化”的“主旋律”创作;也有代表“精英文化”的“专业”和“个性化”追求,甚至还有一些先锋实验演出;以及代表“大众文化”的都市商业演出等,每一类别只是特点上的划分,都可能出优秀或低劣作品。“多元化生”是真正健康的舞蹈创演生态。领导有领导的要求,专家有专家的视角,观众有观众的爱好,审美的丰富性正赖此而得到保证。舞蹈审美是多层次的,如果把舞蹈作品比喻为一棵大树,厚重深刻的严肃作品是舞蹈艺术的“根基”;绝大多数虽然不一定最优秀、却非常符合多数观众的审美趣味与欣赏水平的作品为“枝干”;另外,可能惊世骇俗,创意性浓烈的实验性作品,是丰富多彩的“枝叶”。在西方发达国家,艺术生态也朝着多层次、多元化的格局在不断发展,艺术产业和艺术事业、大众艺术和精英艺术,甚至先锋艺术都处于相对平衡发展的势头。
改革开放前,中国舞蹈的“大众化”靠政治手段曾被推广到一个不正常的境地。少数作品得到普及,甚至是硬性普及或畸形普及。如今,我们所思考的是一种多元化选择的健康普及,多层次、分对象。让舞蹈“贴近”群众与过去有性质上的不同,更多的不是靠行政命令,也不是靠群众积极响应的政治激情,而是一份“关怀”和“期待”,更像是一种平等“交流”和“对话”。当政治激情变为一种理性的政治态度,由这种理性的政治态度来推动先进文化的建设,要体认舞蹈艺术在当代社会的真正转型,不仅要审视艺术与社会的内容,同时也要验证观众的意识和品位以及文化觉悟等,因为它们也影响着艺术品的生产和风格的变化。
其二,非营利性演出与营利性演出并存。国有舞团同时具备公益性文化生产和经营性文化生产两种形态。舞蹈的市场化情况比较复杂,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舞蹈其市场化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市场能够解决的,应该留给市场;市场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需要政府去做。对于市场性潜力不高的作品,在推动产业化的同时,政府必须大力保障其生存空间,减低产业化作用对文化发展可能导致的伤害。虽然不同性质的演出所要求的“市场化”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市场”都应成为潜在的一种动力。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演出服务行业是经营性行业,但注重社会效益是国家对演出行业的前提性要求。可见,在强调社会效益为主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整体建构中,政府仍然是拉动艺术生产和文化发展的火车头。
一方面,对于“公益性演出”而言,一类是“义演”,在市场化运营的过程中强调的是一份责任,演出“利润”是一份需要在社会监督下得到妥善安置的“善款”;而另一类“公益演出”则是非营业性质的“免费演出”,除了履行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功能外,此种演出也是普及舞蹈艺术的极好方法,能够起到“培育市场”的效果,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就是其他营业性舞蹈演出的潜在购买者。由于我国社会募捐体系和慈善体系尚不健全,由于公益活动的战略策划能力还不够,因此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就会出现公益事业由国家和半官方的机构大包大揽的情况。不过,从“公共文化”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提出,实质上反映出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深刻认识。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确立“公益性演出”项目全社会办而不一定是政府或半官方的行业协会独办,以及公益项目建设社会化、管理多样化的观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鼓励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兴办舞蹈类“公益性演出”项目,逐步构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实现形式多样化、多层次、多渠道、多体制、多种经营方式的兴办文化公益事业的新格局(参见表1)。比如“政府采购”的方法接下来还应该真正地面向市场上的所有民间艺术团体,进行公开招标等另一方面,在我国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明确对“营业性演出”做出了界定:不过其中“以营利为目的”这句表述极易和追求商业利润的“营利性”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大部分营业性演出都能“营利”,都需要进行“行业战略策划”(迈克尔?凯撒语),也更应该重视“市场”的主导作用。按照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营业性演艺市场的划分,也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别,比如娱乐性较强的商业演出可以强调其“营利性”,而艺术品位较高的国家级舞团的演出(非国有),以及探索性较强的先锋实验演出则更应该强调其“非营利性”。在此,我们首先要区分“营利”与“赢利”、“盈利”的区别。“赢”,意为“赚”,相对于“赔”,从而“赢利”指赚得利润[用作动词,或者即指利润[用作名词]“。盈”,意为充满、多余,“盈利”即指利润,或者较多的利润。
而“营”的意思是谋求,“营利”相应地是指以利润为目的。“非营利性”的具体衡量指标有三点:第一,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虽然近20年在美国,“人们传统印象中非营利团体与高雅艺术、营利团体与大众娱乐的必然联系也已不再紧密”,而且“随着演艺产业变化的进一步深入,今后的演艺机构将只有‘大’、‘小’之分,演艺市场将只有‘大众市场’与‘特定市场’之别”3。但是美国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肯尼迪中心总裁迈克尔·凯撒2002年12月29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如何拯救表演艺术——5个关键问题》也表明美国依旧认为优秀的高雅艺术表演和非营利团体对于营造一个健康的艺术生态的重要性,并正为此不懈努力,作为对“衰微的表演艺术领域”现状的担忧和回应。笔者认为,在我国所谓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是指依法设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营利驱动,以获取经济收入为主要目的,经营收益可用于投资者回报的艺术表演团体。所谓非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是指依法设置,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任务的艺术表演团体。
如此说来,未来中国的舞团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所属的舞团,像是解放军文艺团体系统的歌舞团,以及极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部门有特殊的政治文化功能,比如配合重大政治活动和外事活动进行创作演出。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非营利性的营业性演出。第二类是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非营利舞团,也负有必须承担的政治文化任务,以政府采购方式和市场经营模式完成政府有关重要文艺演出和文化交流任务,并承接社会演出,其中包括一定的公益性演出。还有一类是民营的营利性舞团。具体来说,国家所属的舞团应是主导,并与社会非营利舞团,尤其是国家级艺术表演团体、大中型演出实体共同构成主流舞蹈艺术生产主体,以此来体现文化事业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性质;而小型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组合、舞蹈工作室、营利性舞团则是补充。政府对它们应确定不同的政策(参见表2)。
二、建构完整的演出市场
完整而健康的演出市场对于“多元化生”的舞蹈演出生态有很大的作用。完整的演出市场应该包括以下五个主体:创作主体——编导(团队);表演主体——演员(团体);经营主体——演出经纪公司和剧场(与演出团体一道形成演出产业链);消费主体——观众;监管主体——政府和行业协会等。
长期以来,舞蹈演出组织方式的僵化导致的创作力薄弱是制约中国舞蹈事业发展的重要症结。一个成熟的舞蹈演出市场是一个健康的生态系统,不同的市场主体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