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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以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研究为例

日期:2018年05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59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805031757307568 论文字数:3847 所属栏目:硕士开题报告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论文格式 Paper format
本文是一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理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课题负责人、起止时间、报告提纲等。(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无忧论文网为大家推荐一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论文题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民事审判活动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后一道关卡,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
 
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这样的现实使得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从法院一方来看,现有的执行监督机制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主要来自法院系统自身对执行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极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和真正实现监督的目的, 其缺陷性也在实践中逐渐显现;而来自法院外部的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也仅流于形式,“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要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一种来自外在的专业的、常规性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审判监督一章中也没有考虑执行监督问题。目前在如何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上有各种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中也已充分认识到应建立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第12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机关担有法律赋予的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然而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适度而有力的监督,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情形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这一法律活动中缺位是应该得到反思的。为此,笔者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为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支持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该担负起检察监督职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建立这一项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国外研究现状
 
法国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比较早的国家,法国的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职权比较特殊。法国在1991 年7 月9 日颁布的新民事执行程序法中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有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检察官有命令其管辖区内的所有执行员给予协助的权力 ,在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的执行员进行各种尝试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收集有关债务人的情况。因此,法国的立法当局将收集债务人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执行义务的检察官负责具体实施。(参见[法]让·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张卫平、陈刚:《 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俄罗斯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对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有权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外,还规定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活动享有监督权。(参见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论不绝于耳,目前理论界存有以下主张:
 
一是“全面监督说”(检察院系统主流观点)主张对民事执行行为实行检察监督。该观点认为: 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应当实行全方位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范围应该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应包括从诉前到裁判后, 包括对当事人不行使诉权的处分行为是否得当进行监督, 审理过程中对法院是否遵守程序规范, 审判人员是否枉法裁判实行监督, 裁判后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二是“有限监督说”:(法院系统主流观点)否认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该观点认为,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不能进行全面监督。具体又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和裁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只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裁判,并且还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应当受到时间和程序的双重限制,不但对审判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裁定不能抗诉,而且对于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或者不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裁判,都不能进行抗诉。(参见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载《 中国法学》1999(3)。江伟、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载《人民检察》1995(5)。)
 
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加瑞依据相关文件指出:把执行活动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由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界长期形成的共识。曾发表文章论述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检察监督立法问题,监督方式上首次提出现场监督的方式。孙加瑞博士在《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回答完质疑后,随即发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一文,在文中提出了七种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的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和其它相关方式.(参见孙加瑞:《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检察日报》2007年9月6日、7日。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J]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3期。)
 
汤维建教授曾发表文章就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论述,(参见汤维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2月第15卷第1期。汤维建:“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日。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若干问题浅议》[J]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汤维建、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研究》[J]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在国内,专家与学者们除了著书立说阐述各自观点以外,还通过理论研讨与实践经验的交流来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如2008 年12 月3 日, 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二届检察官与学者对话暨2008 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应当尽快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列入《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中。论坛还形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书》,并于会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题,与会代表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必要性与可行性、监督范围与方式、具体程序设计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标
 
本论文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该担负起检察监督职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建立这一项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研究内容
 
本论文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建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视角为研究出发点,具体内容设计上主要拟定为:
 
一、我国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一) 民事执行现状
(二) 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争执
 
三、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笔者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应建立检察监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论证提出相关制度设计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的不足。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
实践调研法
分析法学方法

研究手段
文献资料与实践调研论证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