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税收专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 破产中的税收债权概述
第一节 税收债权的性质和基本特征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所说的债权债务是指“私法之债”,随着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公法之债”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其中,税收之债即是典型的公法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这意味着新破产法认为税收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就是说税收具有债权特性。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将民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直接引入税法,充分说明了税法债权是可以作为私法债权受到私法的规制的。企业破产中所涉及的债务种类繁琐,诸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债权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这一金钱给付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给付税款的权利,而纳税人是债务人,负有履行及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税收债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税收债权具有法定性。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债权债务可分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意定之债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税收债权即属于法定之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履行做出约定,而税收债权不需要纳税人与国家做出约定,无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或内容,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之间以合意的方式作出变更。第二,税收债权具有强制性。税收债务必须履行,如债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按期纳税,债权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纳税人偷逃税款触犯刑法时,将会受到刑事制裁。而在合同之债中,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而很少能采取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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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
关于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两种观点,分别为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认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务机关的身份是执法者,而非普通的债权人,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表现为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奥托•梅耶,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纳税义务需经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的权力服从关系”。该观点体现了中国的传统观念,从古至今,税收无不体现“权力”二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收都伴随着极大的任意性,并体现着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压迫。从这点看,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是不无道理的。债务关系说认为税务机关仅是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人,二者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等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为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税收债权的成立不需要行政权的介入为条件,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即可成立。尽管债务关系说并不否认在程序上存在着国家具有优越性地位,但他们更注重于分析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法律关系。债务关系说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民主与法制的观念,认为税收是民意的体现,是为了保障国家的运行,强调“依法约束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反对在财政领域中存在的大量行政委托和自由裁量不受制约的现象,主张以法律约束行政权和自由裁量权”。债务关系说已在德国 1919 年《税收通则法》中得以确认,该法明确规定税收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对于建立富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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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
第一节 税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经济联系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同一主体负有多重债务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其既可能对普通债权人负有债务也可能对国家负有税收债务。因此,在企业申请破产并且负有多重债务时按何种顺序清偿债权就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也体现着国家对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保护的倾向性。新《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税收债权处于优先清偿的第二位,即是说当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这便是我国的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指的是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税收债权优先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债权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债权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作了认可与规定”,国家依靠税收去维系政权机构、国防力量、公检法机关等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完善社会福利等。而且,“私法债权的实现以及私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国家提供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税收可以被视为一种保护私法债权的最基本之公益费用”。一言以蔽之,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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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企业所负的税收债务内容广泛,既包括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本金,还可能有因债务人迟延缴纳税款本金而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其他罚款;既包括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的税收债权还可能包括破产清算阶段中新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对这些不同内容和不同时间段的税收债权是否都享有优先权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这点已当然无异议,至于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应当随税款本金一起享有优先权,因为前者是对债权人不及时缴纳税款的处罚,如果处罚不能落到实处,将会使更多的纳税人效仿从而给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与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这实际上等于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身上,如此即违背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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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税收保障制度........15
第一节其他国家税收保障........15
一、美国税收保障制度......15
二、日本税收保障制度......15
三、澳大利亚税收保障制度....16
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保障制度....16
一、我国的税收保障制度........16
二、对我国税收保障制度的评述........18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19
第一节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19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规定的缺陷....19
二、对税收优先权相关规定的完善措施........20
第二节 完善税收担保制度........21
一、我国税收担保的现状........21
二、税收担保制度的缺陷及完善........23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收”的处理........24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比如,《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税收征管法》却按照担保权利设定的时间是否先于税收发生的时间来决定担保权的优先性,同时,这种规定必然与《担保法》发生冲突。第二,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其并未说明“税收”是否包括罚款和滞纳金,同时,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时间”的认定也存在困难。一旦纳税人的行为或状态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构成要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便成立了,即只要纳税人的行为或财产符合税收构成要素,纳税人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但税法不可能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就要求纳税人实际缴清税款,必须给纳税人一个时间差,在税收债务具体化以后才能要求纳税主体具体履行。因此,在我国,税款的发生时间既不是纳税期间,也不是税收申报期限,更不是纳税缴纳期限。同时,由于我国对不同的税种规定不一致,因此其发生时间也不确定。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而流转税是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纳税义务。所以,“税款发生的时间”很难明确,甚至连税务机关都无法在纳税人申报之前知晓,更何况交易相对人呢?因此让他们承担无法预知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难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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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已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任何企业均可以其信用获取他人的财产,而破产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时,此时债权人就需寻求对其进行公平清偿的途径,正是在此背景下,破产法应运而生。为破产法上的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护是破产法的重要任务,“破产法对于利益主体提供法律保护的目的就是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某些主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