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甫
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适当借鉴并吸收西方商品课税研究的科学成果,对商品课税的效应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全新的、系统的、综合的分析。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商品课税的历史地位及其随经济发展对其的依赖程度;前人在对商品课税研究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是进一步对商品课税进行分析的基础,而如何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分析研究角度,建立起系统分析商品课税的理论框架,这是商品课税研究的基础性而又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第二章:商品课税与价格。在这一章当中,试图建立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商品课税与价格的内在关系体系,把握商品课税在价格形成中的地位,明确商品课税价值补偿实体的内在根源--社会公共需要,阐明税收与价格两对不同范畴在实现其职能方面的内在联系,澄清商品课税研究中的诸多模糊认识,从根本上确立商品课税分析的逻辑前提,构成了商品课税分析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商品课税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与价格有关,离开了这一点,对商品课税的任何研究都是盲目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价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课税的根源所在,价格的任何调整和变化,都会对商品税负的运动及课税行为效应产生影响。
第三章:商品课税的转嫁与转嫁机理。税收转嫁问题是税、价关系问题的动态反映,理论上的分歧多来源于对价格理论认识上的差异。税收转嫁强调提税负在国民经济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运行过程和动态变化,以及税负的分布状况对整个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这样,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转嫁程度的大小,转嫁的运行机理,最终归向,及其如何来衡量,就成为本章的研究重点。
第四章: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本章只限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公平问题。商品课税的公平分析立足于:以市场经济为分析前提,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为依据,吸收借鉴西方经济理论的合理的公平观,构建商品课税公平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从价格机制运行的过程入手,研究课税公平机理,进一步揭示出价格与税收的关系,及课税公平的规范与不规范的统一。这里面实际上内含着这样的分析角度,即以分配为突破口,因为分配是政府参与市场机制运转的逻辑起点,政府功能实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通过分配手段占有的资源数量,而且还取决于利用一定形式参与分配的公平程度。此外对公平的寻求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具有相对性特点,而且只有将效率联系起来的公平分析才具实际意义。
第五章:商品课税的效率分析。效率通常用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来表述,商品课税的效率问题实质上就是商品课税与资源配置的相关关系问题。市场机制无法实?quot;帕氏最优",市场失灵本身就说明了课税行为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课税能弥补市场运行的某些缺陷。因而商品课税行为主要限定于弥补价格机制的缺陷,也即成为其效率分析的逻辑起点。"次优原则"理论的提出,为商品课税效率分析走出最优原则与市场失效两难选择的境地,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
第六章:经济发展中的商品课税。在这一章当中,主要立足于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去分析和研究商品课税。即从政府规模、通货膨胀、财政分级体制以及开放经济等一系列问题人手,把商品课税行为纳入到相关经济变量中去分析和把握。
第七章:增值税。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自五十年代在法国实行之后,逐渐蔓延,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有人称之?quot;税收发展史上的一大奇迹"。增值税作为对单环节销售税和按全值征收的多环节销售税的替代,在发展中体现出这一税种本身独特的功能。从组织收入功能而言,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弹性特点,而且其自动交叉审计功能,能够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便于征管;就课说效率而言,消除了重复征税,且不会影响厂商既定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避免了课税对生产决策的扭曲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一税率的增值税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有效性生产要素的构成格局,具有相对中性的特征;就课税公平而言,以社会新创造的产品价值为课征对象,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贯彻经济公平中横向公平的主要手段。而增值税具体实施中的零税率和免税,或对某些产品的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累进的特征。此外,对国际间商品贸易活动具有积极影响,使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避免退税不足或退税过多所引发的国际贸易的扭曲。
第八章:消费税。消费税的历史甚为久远。几经税制变迁,但其地位仍十分重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同的国家,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别。由于消费税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具有特定的调节功能,如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特别对一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潜力是很大的。消费税作为商品课税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政策取向包含有:(l)"价格缺陷"的弥补。"价格缺?quot;既包括有客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机制缺陷",也包括有国家经济体制特别是价格体制运行中的"体制缺陷",从而成为消费税政策选择的基点;(2)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主要立足于以价格为信号,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促进消费者消费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其具有政策性强、灵活性大、调节弹性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消费、盲从消费的现象使消费行为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一般规律;(3)充分体现课税的宏观效率。单纯从消费税本身来看,作为选择性税收会导致较大的课税效率损失,而从宏观角度看,恰恰体现了课税的宏观效率即这一方面所受的损失,同时成为另一方面的运行目标,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侧重于课税的宏观方面;(4)公平方面的思考。从总体上说,消费税的政策选择更利于增进商品课税的累进性,但对烟、酒等物品的课税,低收入防层的消费就不一定会低于高收入阶层。因而消费税的公平课税效应,取决于不同课税范围下的累进与累退的程度及其大小;(5)财政收入取向。按照消费税的内在特性,过份依赖其组织收人,是不足取的,也偏离了消费税这一税种设计的初衷。而受政府预算规模及赤字状况的约束,政策导向上的收入职能实现上的偏好,是很危险的。
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各国宽窄不一。有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
随生产力的发展,消费结构的变化,所列举的征税范围也要作相应调整,否则就失去了课税的真正意义。另一方面要考虑奢侈品的需求弹性。以需求收入弹性为基础,选择课税奢侈品的范围,即需求弹性必须大于1。同时也必须结合课税物品的替代状况进行选择,才能收到良好的课税效果;受益消费税是对受益于国家提供的服务或公共性设施,按一定标准,负担消费税。它在一些国家消费税总额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各国都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为受益消费税的课征提供法律依据。有人认为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奢侈品消费税,根据在于购买汽车燃料有一个很大程度上的收入弹性。另一项依据就是作为使用费的替代,克服收取使用费的若干弊端。 除商品课税以外,其他类型的课税形式很少涉及从量与从价征收问题,消费税的从量与从价征收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的政策选择,最主要的是与高税率的限制性消费税有关,从价税涉及到计税价格的选择及确定,从量税通常会导致很大程度的累退性。从发展的角度讲,从量计税向从价计税转移是必然趋势,而这一转移的最大危险之处在于收人的损失问题,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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