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article is p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 in Chi and the legislation on criminal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at home and abroad. Chapter Two the data and tables are used to clarify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in China.
Chapter Three explor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trade secret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that is,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judicial staff in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rade secrets; The issue of the use of persified calculation standards for the amount of significant losse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ath selection of civil secret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Chapter Four: In the process of analy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seeking the judge's criminal justice protection rules and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by the judges in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of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propose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raised in Chapter Three.Chapter Five summarizes the contents of the above four chapters.
Keywords: trade secret; offences against trade secrets; empirical research; judicial rules。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选题背景:我国自加入世贸以来与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如今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逐渐完善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更离不开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随之各国之间的商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侵犯作为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如何让社会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运行,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效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仅仅依靠民法保护、合同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已经无法满足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做斗争的现实需要,因此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尚不完备的现状之下,刑事司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和如何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有效减少、制止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保证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必要法治保障,同时该问题的探索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公正司法均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笔者以实践结合理论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各法院在商业秘密保护刑事判决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探讨,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审理时所考虑到的相关因素以及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不同的认定标准问题与程序适用问题,从而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完善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通过对国内外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保护的比较以及我国在司法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存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问题进行实务研究、理论分析,能够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理论提供更加丰富、具体的实践材料,亦有利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司法研究者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提供更加严密的理论支撑。
1.2、 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世界上对商业秘密采取最为完备的保护的国家即是美国,其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在《反经济间谍法》出台前,主要是在各州的刑法和判例法中作出规定,在《反经济间谍法》出台后,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设置了经济间谍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除了前者为了外国利益,后者为了犯罪人或第三人利益的犯罪目的不同、惩罚力度相异之外,犯罪行为方式完全一致,多数学者赞同美国国会将商业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联系在一起对商业秘密采取超强保护。
德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最为全面、系统的,其对商业秘密犯罪主体、行为、情形和未完成形态均作了区分规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7 条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三种具体罪名,即非法披露因雇佣关系获知的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或保存商业秘密罪、非法披露或利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罪。第一种罪的犯罪行为为披露行为,犯罪主体为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内部职工,犯罪时间仅为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主观方面表现为擅自披露的故意且要求具有为他人或自己谋利的动机;第二和第三种罪将企业以外的人列入了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为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利用或者保存他人的商业秘密。
主观上为故意。该条将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披露的商业秘密将在国外予以利用或自己准备在国外对之利用的情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对未遂犯也加以处罚。第 18 条中规定了使用样品罪,客观行为为未经授权将在业务往来受托的技术性样品或规定,擅自使用或告知第三人。主观上要求具有竞争或自私的目的,量刑为 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第 20 条中规定了引诱和自愿泄密罪,该条规定的客观行为为:引诱他人实施第 17 条或者第 18 条规定的犯罪亦或根据他人的建议同意实施该犯罪行为;自动提出实施第 17 条或者第 18 条规定的犯罪的或者根据他人的该建议同意实施该犯罪的。主观均需要有竞争或自私目的。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我国对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保护较为粗放,使得学界对我国商业秘密犯罪的研究成果颇丰。截止至 2018 年,笔者在“中国知网”共找到 797 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主题词的期刊论文,其中对商业秘密提出用刑事手段进行保护的文章出现在 1994年,作者主张在刑法中加入侵犯商业秘密罪。②笔者在搜索素材中发现硕士论文数据库中 80 多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硕士论文。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简要分析的论文较多,但是近些年的文章选题出现细化的倾向,例如一些主要讨论该罪某一方面如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及损失认定等问题的硕士论文。③这说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研究趋势更趋深入。在学术着作中周铭川教授侧重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④;赵天红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分别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论证。在实体法上,以构成要件为核心,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据和犯罪认定中的八个疑难问题,该书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适用程序中证明、起诉方式等问题的探讨是相较于其他着作最为突出的一点。赵秉志、田宏杰教授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专章分析论证了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