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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通过对体育新闻传播的特点以及体育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并通过总结域外经验,得出对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法律保障的启示和借鉴,然后通过我国体育新闻目前的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为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希望本研究能为体育新闻良性传播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体育新闻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共同发展。现将本研究的结论总结如下:
(1)通过研究大量文献发现,在体育新闻传播中出现侵权事件多是以侵犯体育公众人物为主,笔者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体育公众人物进行概念界定,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更多侵权现象是以狭义的体育公众人物为侵权对象。
(2)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体育新闻的法律规范更为匮乏,由于缺乏新闻基本法,体育新闻主要依靠其它法律,针对新闻传播多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而多是以出版、广播、互联网信息为主,并没有单独以新闻为主的条例和规章。
(3)我国除立法层面存在缺失,在守法和监督方面也存在缺陷。新闻媒体作为监督的手段之一,时时刻刻起着监督其他一切的作用,但是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还是一个重要问题。体育新闻媒体缺乏监督导致体育新闻媒体从业者职业道德薄弱、法律意识不强,甚至体育新闻媒体人从业资格门槛低下,新闻媒体队伍良莠不齐,而这些也都是导致体育新闻法律保障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
(4)通过对域外新闻立法和体育立法层面进行剖析,给我国体育新闻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除国家层面之外,还可以通过协会组织等社会层面对体育新闻传播起到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5)对于完善体育新闻法律保障机制应加快推进新闻立法或颁布有关体育新闻传播的条例,完善体育新闻传播的法律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对体育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和对体育从业者的评议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