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防备危险、控制危险、事后弥补类三类,但电子商务将继续发展,其内涵会随着技术进步而丰富,故学术界对该义务内容的理解应当保持动态更新。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有深厚的法理依据,政府将部分责任转移至平台经营者并非懒政的表现,而是平台经营者为最适合承担该义务的主体,也是最具备管理能力的主体,但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需要规定一定限度,否则将适得其反,阻碍电子商务领域的前进步伐。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相应的责任”应当包含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三种责任形态,理由便在于立法者未采用否定形式去否决任何一种责任形态,并且根据立法进程中的修改情况,应当理解其采用“相应”二字的本意,并且考虑到现实案件判定责任的需求,其容纳的责任形态应当广泛。为了规范“相应的责任”在现实中的使用,建立多元责任适用机制是有效的途径,能够明确各项责任形态适用的前提与具体规则,使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案件时能有相对明确的引导方向。
《电子商务法》实施至今,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问题仍然有争议,这进一步警醒世人,为了让平台合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还需要完善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则,最终促进电子商务平台自觉履行义务,使电商平台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