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24
二、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24
第五章 我国设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适用条件
在专利侵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予以严格限制,否则会被滥用,不但不能充分实现补偿被侵权人、惩治侵权者、威慑潜在侵权人的目的,反而会增加滥诉行为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应限定其法律适用范围。
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
笔者认为,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而言,最为关键的即为是否存在主观层面上的故意侵权,这里的故意将直接、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而重大过失等情形中不能使用。惩罚性机制下的赔偿是较为严格的,所以侵权主体必须具备难以推辞的主观恶意性,才能让该制度的惩罚和震慑功能符合公平正义。相反,对于专利技术而言,其具备很强的技术指性,在某一产品生产的环节中,如果一些专利在生产销售步骤中“无意”侵犯他向人专利权也被处以惩罚性赔偿,那会使企业发展艰难,进而面临过度保护所带来的弊端。
二、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
对于承担责任而言,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60]出现了损害,进而就衍生出了相应的赔偿义务,这并非是侵权行为的构成内容[61]。惩罚性赔偿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点问题就是侵权带来的损失问题。在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损失很难查明,所以不能说权利人没有遭受损失,而只是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内容,专利主体由于侵权而受到损失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被侵权人由于被侵权而导致产品销量减小的减少量,进而跟单位利润相乘来确定;二,侵权人运用侵权的方式而获得的不法收入,很显然这种行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潜在利益;三,把专利许可使用费用来作为现实损失进行衡量。这三种情形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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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专利法》在调整和修改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内容出现了一定的变动,最重要的一点是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到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尊重知识成果、打击侵权的信心和决心。设立此惩罚赔偿制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这源于欧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土壤所具有的制度上和经济社会环境上的特殊性。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平衡,怎样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整合,进而构建更为理想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实际的制度设计以及适用上作出认真的权衡。在实际的惩罚金赔偿金额判定上,应当系统分析多个方面的影响要素,诸如主观恶性等,从而为后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实现更为理想的专利救济体系。只有通过利益平衡,才能使得专利权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使得国家创新发展水平得到质的飞跃。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在合理范围内适用,以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最大作用。在本文中,虽然笔者对这一制度进行尽力研究,但由于能力有限,因此会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笔者仍希望在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上尽些绵薄之力。相信经过不断探索,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会被人大通过,从而真正为惩罚侵权人及遏制侵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