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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日期:2020年06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5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6131055008356 论文字数:25824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直至 2014 年,为了推进资本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才有了重大突破,这是我国首次针对除上市公司及金融行业公司以外的其他普通公司做出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较为系统的规定(本文所涉及的公司信息披露仅限于非上市公司),这对于树立市场信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加强对公司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通过公司信息公示等手段能够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但是该暂行条例并未构建出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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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公司法》从制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共经过前后五次修订,这也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在不断宽松的资本环境下,投资人设立公司变得更为便捷,为更多的创业者投身不同行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为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释放了活力。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犹如双刃剑,任何一方的偏废将导致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资本认缴制确立后市场诚信尚未树立,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尽快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是解决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的关键。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为债权人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债权人决策风险提供切实保障,并应构建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多的公司被拖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面以此提供成本更低且更为快捷的债权人救济渠道,同时需加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避免股东滥用行为使公司成为股东套取利益的工具。面对市场风险的高度复杂化,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应当受到同等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应当是一个系统的体系,不仅需要从股东及公司层面加以考虑,还需要从债权人自身权利层面加以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环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