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建筑业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尤其近十年来,我国的建筑业整体呈现出一种生机盎然之态。但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背后,纠纷与冲突却愈演愈烈,尤其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极易激发承包商与发包方之间的矛盾,影响工程进度,进而打乱国家的安排与部署,阻碍建筑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还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国家和谐社会的建立,最终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每近年关,工程款拖欠导致讨薪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讨薪行为,如组织几百人上访或站在楼顶闹事示威。近年来,为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只是治标不治本。从国家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从国家和谐稳定角度出发,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角度出发,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以彻底根治这一顽疾,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一研究课题的目的所在。其实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已有一些关于工程款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发挥作用有限;且我国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规定还比较零散,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对于工程款拖欠这一复杂情况而言尚显单薄。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体系,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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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建设工程款支付中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也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他们积极建言献策,撰文立说。有些学者专门针对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行研究,包括朱树英律师在《配套建立工程担保机制,根治拖欠工程款顽疾》一文中指出构建并推广包括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在内的担保制度是根除工程款拖欠顽疾的必备良药;尤佳粤在《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及防治机制研究》一文中认为,可以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工程合同争端解决途径以及推广工程保证担保及工程保险等方式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王建东在《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中建议通过完善事前控制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建立事中担保制度——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及优化事后救济手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此外,也有一些学者专门针对《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展开讨论,主要对该权利如何定性、规定本身存在哪些问题、实践中存在哪些障碍等问题纷纷表明自己的观点或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同样在域外各国普遍存在,同时也是极易引发争端的敏感问题。为了有效规制建设工程款支付问题,预防发、承包商矛盾的产生,域外各国纷纷对此进行了探索,并逐渐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制度。比如说美国的建设者留置权制度,该制度最大的亮点是留置权的权利人十分广泛,凡是为工程建设付出劳动或是提供过服务的人皆可行使,不受有无合同关系的影响,这样在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必然更加彻底和快捷。法国和日本则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中的优先权制度,从而确立了法国和日本的不动产工事优先权制度。德国坚持本国法律特色,没有专章另设优先权制度,而是在保证自身担保物权体系完整的基础上,为承包商的工程款这一债权设立了法定抵押权制度。而英国《建造法案》极具创新性地在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发明了一种能够简单快速解决建设工程款支付纠纷、裁决决定对双方当时均具有临时约束力的前置性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工程裁决机制。因该机制自身属性与建设工程行业完美契合,且在解决建设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作用明显,被公认为英国《建造法案》最受欢迎、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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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现状之实证分析
2.1 建设工程款支付现状分析
2.1.1 建设工程款的范围界定
按照《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款理解为,承包商在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债权。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发承包商关系有如下几种:业主——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业主——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业主——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这里的业主即建设单位,而承包商则包括勘察人、设计人以及施工人。但是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所涉价款一般都有固定的称谓,或称勘察费或设计费,故将其排除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外,本文所称工程款一般仅限于业主与施工人之间,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只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对于业主应当支付的建设工程款应当做全方位的理解,其范围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预付款、开工后竣工前的施工进度款、竣工验收后的决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2.1.2 建设工程款支付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业行业,建设工程款的支付现状令人堪忧,建设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2002 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 3366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1%。①2004 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 5364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6%。至 2007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总额累计达 7608 亿元。截止 2015 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约为 1814.88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32.28 亿元。②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力争解决这一顽疾。2003-2004 年间,从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意见中可以看出,政府着力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而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坚定决心,并在有关文件中树立了三年内基本解决清欠问题的目标。在国务院的督促和带领,有关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通力配合下,清欠工作阶段性成效显著,截至 2006 年 7 月份,已清理历史遗留工程款 1770 亿元。但是,单靠行政手段解决这一顽疾的方式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原有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在通过清欠手段得到解决的同时,新的问题又将产生,如此循环往复,任重道远。鉴于工程款拖欠形势依旧严峻,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0、2016 年接连颁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下称 1 号文),表明了政府对于农民工资问题的关切程度以及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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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措施分析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链条包括前期项目启动资金、中期的项目进度资金以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结算资金,而一个健全的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体系有必要对上述流程进行全过程规制,并保证每个阶段的保障措施效能得以发挥。循此思路,本章对我国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着重分析各项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相应的解决之道。要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顽疾,事先防范是重中之重。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在上马之前,建设项目资金尚未得到落实,抑或是根本无法落实,无疑会大大增加工程款拖欠问题出现的概率,给建筑业企业埋下工程款拖欠的隐患。故此,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方面作出必要的限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主要有《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这三部法律对该问题进行规制。其中,《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这一要求进行了细化,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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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域外关于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1
3.1 域外关于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规定 .... 11
3.1.1 建设者留置权 ............ 11
3.1.2 不动产工事优先权 .... 11
3.1.3 承揽人法定抵押权 .... 12
3.1.4 建设工程裁决机制 .... 12
3.2 域外关于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14
第 4 章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建议....16
4.1 完善项目资金落实相关规定的建议 ...... 16
4.1.1 明确项目资金落实的具体标准 .... 16
4.1.2 明确违反资金落实规定的法律责任 ...... 16
4.2 建立业主付款担保制度的建议 .... 17
4.3 完善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的建议 .......... 18
4.4 健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 20
4.4.1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 20
4.4.2 健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 ............ 22
4.5 建立建设工程裁决机制和大力推广 ADR 纠纷解决方式............ 24
第 4 章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的建议
为保证建设工程款支付渠道的畅通需要把好三个关口,即项目开始前资金已经落实;工程进行中约定的款项得以支付以及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款得以理清,这一切有依赖与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并保障这些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性。故此,本文本着“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救济”的原则,分析各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探寻问题出现的原因,全面梳理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