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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视阈下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1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2003452333 论文字数:22363 所属栏目:婚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婚姻法论文,该规定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就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部分焦点问题仍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并未明确彩礼的范围;案件诉讼主体混乱;以结婚登记作为判断是否达成婚姻的首要标准,忽视了存在长时间事实婚仅未登记的情形;彩礼返还数额确定之标准不一。该规定除了较为粗放,导致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处理上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外,还存在忽视了婚约解除中无过错方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规则相悖的问题,这也使得部分民众对此规定不认可。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1.1 彩礼仍然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婚嫁习俗

彩礼,即纳征,是礼制中重要的结婚礼仪“六礼”之一,是指男方家庭为缔结婚姻向女方家庭提供婚约财产。由于中国古代从夫居、以父权及夫权为中心家庭模式长久不变,彩礼这一习俗在中国长期存在。但在 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我国存在数千年的婚约制度,即在《婚姻法》上并没有涉及婚约及彩礼的具体规定,仅在婚姻法原则里概括提及。这主要是因为在当时收受彩礼是买卖婚姻的重要手段,《婚姻法》为了改变承自封建社会的婚恋观,在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且该规定在《婚姻法》的两次修订中均得以保留。然而,中国长久以来的婚姻观念使得民众在举办结婚仪式的过程中仍有遵循“六礼”的传统,若以“禁止藉婚姻索取财物”原则为依据否定一切彩礼给付行为显然不妥,但《婚姻法》中却没有其他涉及彩礼的规定,这令法院在处理订婚及彩礼纠纷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于是,在同年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就“订婚是否为结婚的必要手续”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做出了如下解释:“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就“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原则的适用问题,则将该规定限制为公开买卖婚姻的价金或变相买卖婚姻的价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过对地区法院相关请示的回复,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给付或返还请求的处理意见,即在《婚姻法》实施之前的彩礼,不在禁止之列①;《婚姻法》实施后,彩礼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仅法院不支持给付请求并将没收已给付部分以示禁止②;彩礼若是由订婚人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原则上不许请求返还,但如果彩礼给付者因此导致经济困难且彩礼收受者能够返还彩礼,则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前提下,支持彩礼给付者的返还请求权,判令返还全部或一部分彩礼①。可见立国之初,立法者对彩礼,尤其是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的彩礼持批判态度,但就订婚以及因订婚产生的赠与行为则采意思自治原则,立法上不作规定。这一态度的延续,致使《婚姻法》虽历经两次修改但均未对彩礼等婚约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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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综述

学界对彩礼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彩礼的性质以及彩礼返还规则的适用与完善方向上。针对彩礼的性质,通说观点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即将婚约解除或成就作为彩礼给付行为的所附条件。但也存在所有权转移说、不当得利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观点。王利明认为,彩礼是男方自愿赠与,赠与物交付后所有权随之转移,即使最终无法成就婚约也不用返还彩礼②。傅广宇认为,依照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需要返还彩礼的规定,彩礼应当属于“给付目的不达”所导致的不当得利③。江平认为彩礼以订立婚约为前提,婚约不成立,彩礼作为从契约也不成立④。还有学者认为男方给付彩礼主要是为了证明婚约成立,彩礼也类似于定金。

针对彩礼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学界从多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多种完善意见。李洪祥从社会性别角度解读彩礼返还的规定,提出现有彩礼制度在妇女保护方面尚有不足,彩礼返还规则设立要以保障实质男女平等为准线⑤。谢慧从婚约缔结过程中财产流转这一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对彩礼的给付与返还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因婚约而发生的彩礼给付,在婚约解除后是否应当返还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而现有司法解释中彩礼返还所列举之情形应进一步完善的观点①。张学军将具有赠与性质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中的财物进行区分,认为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由于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应予返还,但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彩礼应区分贵重物品以及货币以分别对待;此外,由于我国彩礼返还规则不考虑过错因素,因此我国应考虑建立相应损害赔偿制度以示公平②。刘清生从彩礼返还的法理依据出发,提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所附解除条件“婚约解除”的成就不能理解为“结婚不成”,现有彩礼返还规则法理依据不足,彩礼返还规则设置应当增加过错及婚姻期待期考虑③。康娜、肖建飞等多个学者从现有彩礼制度与我国民间婚俗相冲突的角度,也提出应当完善司法解释。傅广宇从法典编纂角度出发,提出《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当整合这些司法解释,完善不当得利返还法律效果的一般规则④。金眉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应当总结与尊重中华民族内存于婚姻家庭生活之中的生存与发展之理,尊重彩礼的中国意义,重建彩礼返还请求权规范⑤。邹小琴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其编纂中体现性别关怀和女性权益保护,具体包括完善婚约制度,赋予无过错方利益赔偿请求权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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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设置彩礼返还规则之必要性


2.1 彩礼习俗客观存在的现实要求

彩礼在我国从古延续至今,其长久存在的原因是不同时期彩礼发展出不同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彩礼的功能在学界存在婚姻偿付论、家产继承论、婚姻资助论、市场要价论等不同的观点。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彩礼存在的基础,呈现了婚姻缔结过程中家庭财产间的不同的流向。

婚姻补偿论将彩礼视为是从夫居婚姻中男方家庭对于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通过这种补偿,男方家庭获得了新的家庭生产生活劳动力以及新婚夫妻双方所繁衍后代的归属;婚姻资助论将作为婚姻支付的彩礼视为对于新建家庭的一种资助,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家庭财富的流向是新婚夫妇或新建的小家庭,而不是新娘的娘家;家产继承论类似婚姻资助论,认为随着夫妻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婚姻交换不再是两个家庭之间礼物交换的循环,而成为代际之间分配财富的方式①;市场要价论认为,因为婚姻资源结构失衡,女方因为在婚姻市场上占据着主动地位,在婚姻市场中有着较高的要价能力,因此男青年需要承担更高的婚姻支付,这也是彩礼价格不断攀升的原因②。与之相类似的还有从法经济学角度提出的观点,比如王彬提出彩礼是缔结婚姻过程中未婚男女双方博弈的常规行为,进而演变成双方为达成婚姻形成的信息沟通机制③。此外,从 2001 年《婚姻法》重新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三份司法解释,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婚姻家庭中个人的主体意识增强,婚姻契约缔结的成本减少,婚姻准入和准出机制更简便易行的趋势,同时传统婚姻家庭中的伦理情谊也逐渐被经济伦理取代,面对现行婚姻市场现状中存在的房价攀升,陪嫁贬值,男子高贴现,女子低贴现,妇女投入生育除了自我需要外,不能获得其额外投入的补偿等不利后果,女性构建婚姻关系的意愿减少④。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趋势,愿意缔结婚姻的女性往往会在婚前向未婚夫索取更多的保障,其维护婚产的对策行为包括不限于索要彩礼、结婚登记前要求男方将其婚前财产中的不动产变更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彩礼也是现代女性在婚姻中性别利益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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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典本土化的要求

在《民法典》的适用上,对我国现代婚约财产规则进行进一步梳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民法典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和民族生活方式的高度总结,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民族以民事习惯所反映的那部分生活方式,否则民法典将是不完整的③。尤其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在古典法律思维中,家庭法被认为是大众的、政治化的、宗教化的、与文化相关的并且具备特殊性的法律部门,从而具有显著的民族性④。彩礼作为我国长久存在的婚嫁习俗根植于传统和地域文化中,在《民法典》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其婚姻家庭编的适用上充分考量并规范我国民间的彩礼习俗是民法典本土化表达的方式之一。审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定法的发展历史,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多是对西方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继受。这一过程中我国确定了保障男女平等,尊重个体自由的家庭法基本原则,但忽略了与本土婚姻家庭价值观的融合,使得现行《婚姻法》中部分规则与中华民族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及习惯相冲突,表现在彩礼等婚约财产领域即《婚姻法》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当无法达到婚姻目的时,彩礼作为以婚姻为目的赠与因给付目的不存在,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赵志杰在《家庭与伦理》一书中提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消灭封建社会的宗法家族制度是合理的,但不应一并消灭作为伦理始点的家庭本身。但不幸的是,这两者的区别在激进的反传统浪潮中很容易被忽视,造成的实际情况恰恰就是,在反对宗法家族制度的同时解构了家庭作为伦理始点的地位。于是随着家庭伦理始点地位的解构,留给我们的只能是重重地伦理危机。①”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婚姻文化中,彩礼是婚意的表达,也是婚约订立的标志,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主要依照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男方悔婚,不返还彩礼;女方悔婚,返还彩礼”。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则设置与适用应当以广泛的社会调查为基础,反映我国现今社会民事规范,引导传统习俗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相融合,在尊重我国传统婚俗的基础上,以保障婚姻自由原则为指引,构建合理的科学的规范体系。在彩礼这一传统婚俗的现代化规则设置上,我们应当正视现代彩礼区别于古代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