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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视阈下彩礼返还规则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3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52003452333 论文字数:22363 所属栏目:婚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补偿为主的功能表现,其作为家庭财富代际流转的方式、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以及婚姻市场调解机制仍将持续存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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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彩礼返还规则之释论...........11

3.1 彩礼制度的历史解读........................11

3.1.1 彩礼制度之源起....................11

3.1.2 彩礼制度的历史演进.............................12

第 4 章 现行彩礼返还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9

4.1 彩礼的范围模糊.............................19

4.2 案件诉讼主体混乱.....................20

4.3 彩礼返还标准不统一........................21

第 5 章 《民法典》适用中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路径........................24

5.1 应出台新司法解释明确彩礼返还规则.........................24

5.2 司法解释中的彩礼规则设置建议.....................24


第 5 章 《民法典》适用中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路径


5.1 应出台新司法解释明确彩礼返还规则

2020 年 5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法典》,该法典将在 2021 年1 月 1 日正式实行。在该法典编纂过程中,数位学者对其婚姻家庭编中彩礼返还规则设置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例如金眉提出应当重视彩礼作为传统婚俗之内在文化属性,《民法典》中的彩礼返还规则设置不仅应当设置彩礼返还规则,而且不能单纯吸收《解释(二)》中的彩礼返还规则,应当从习俗的角度重建彩礼返还规则,即在“男方悔婚不退彩礼,女方悔婚应退彩礼”的基础上,综合过错、共同生活等因素决定是否退还彩礼①;邹小琴认为现代国家(地区)之婚姻家庭法中对婚约财产关系的调整,一般不考虑主观过错因素,但也为婚约解除受害方或弱势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而我国现有彩礼规则缺乏对过错方的否定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应当在立法中增加无过错方的救济途径②。虽学界有呼声要求在《民法典》立法中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然而三版《民法典(草案)》以及最后出台的《民法典》均未吸收《解释(二)》中的彩礼返还规则或是设置新的彩礼返还规则。考察中国裁判文书中 2020年上半年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在受疫情影响下,仍有 12240 篇与彩礼有关的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可见其后法院仍会面对众多彩礼返还纠纷,而《民法典》中彩礼返还规则的缺失会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型纠纷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在《民法典》刚刚出台,尚未实行的这段时间,立法者应当积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应对《民法典》适用后的彩礼返还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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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刚刚面世的《民法典》中彩礼返还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其施行后彩礼返还类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立法者应当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实务中的彩礼行为。考察原司法解释中的彩礼返还规定,该规定出于移风易俗,解决高额彩礼问题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设置了未达婚姻目的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赋予了因给付彩礼导致婚姻困难者在离婚后的彩礼返还请求权。该规定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就彩礼返还纠纷中的部分焦点问题仍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并未明确彩礼的范围;案件诉讼主体混乱;以结婚登记作为判断是否达成婚姻的首要标准,忽视了存在长时间事实婚仅未登记的情形;彩礼返还数额确定之标准不一。该规定除了较为粗放,导致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处理上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外,还存在忽视了婚约解除中无过错方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与我国长久以来的彩礼规则相悖的问题,这也使得部分民众对此规定不认可。出于定分止争,且对我国婚姻习俗的回应,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设立彩礼返还规则,然而无论是三版《民法典草案》还是《民法典》中均未对此进行规定,而在《民法典》适用中考虑到彩礼仍具有现实意义并将长期存在,彩礼纠纷也仍就是婚姻财产纠纷的重点,再者出于民法典本土化需求,以及旧的司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现今复杂的彩礼返还纠纷实务,应当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中补充并完善有关彩礼返还规则,具体包括:首先明确彩礼范围是因习俗产生的赠与,即在婚约中因习俗产生的礼金以及首饰等均属于彩礼,而出于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则应当视为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行为。其次,确定彩礼返还纠纷当事人应当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主要指父母),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参与彩礼收受的除外。再次重构彩礼返还情形,依照彩礼的性质将彩礼返还规则设置为未达成婚姻目的的须返还彩礼,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 5 年及 5 年以上事实婚姻的除外。最后比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情形,设立婚约解除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