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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1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72302049106 论文字数:25421 所属栏目:婚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婚姻法论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维持家庭单位稳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显著意义。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一再的立法更迭,频繁地更换认定标准,使得在实务中时出现法官对案件认定不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配偶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等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总结与澄清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对于案件的司法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家庭内外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是条文的规定相对抽象,需要在解析现有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9 年 10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小马奔腾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夫妻共债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个终审判决意味着上诉人金燕要需为其死去的丈夫李明(原小马奔腾创始人)两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小马奔腾公司曾经制作过《黄金大劫案》、《我的兄弟叫顺溜》、《历史的天空》、《建党伟业》、《武林外传》、《将爱情进行到底》、《无人区》等数十部优秀影视剧作品。作为行业的领先者,2011 年小马奔腾开始新的一轮融资,并为此与建银文化基金(简称建银基金)签订对赌协议。但是,小马奔腾未能实现合格正式上市,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因此得以触发,接着李明突发疾病去世。于是建银基金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金燕在之前仲裁裁决书确定的 2 亿元股权回购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中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判定李明所承担的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引发的债务,并且其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支持建银基金的诉讼请求。金燕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的审理期间,最高法院于 2018 年 1 月对原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 条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债务做了更加明确,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合意。北京市高院的观点是,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金燕对案件中的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义务是知晓的,并且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因此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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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及评述

1.2.1 国内研究

对几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变化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学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探讨,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行使的主体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样几个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陈法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采纳正义的原则,追求公平、兼顾效率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界限。①学者叶名怡则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可以通过构建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方式,凡是属于“日常家事”交易范畴内的债务,都应归属于共同债务来进行清偿。②相比较而言,薛宁兰的观点更为明确、具体,认为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列举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标明,从而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事项而认定不一的问题。①在立法的时候就将共同债务的范围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具体,这样立法对于司法适用较为便利,但是对于立法工作的技术难度也就大大提升,并且也难以预估未来社会的发展。蒋月认为,对债务的认定可以借鉴国外民法典的编纂,围绕可能发生的问题,对以前施行的有关法律加以修正,但是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虽然名义上看起来应当仅仅包括“夫”和“妻”,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同夫妻一同居住的近亲属为该家庭的支出能否归集到家庭支出,夫妻在分居的情况下债务又该如何承担。裴桦认为,在经过婚姻登记之后,就将夫妻一方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极不合理,因为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债的相对性原理,债务应当由实际合同的相对人承担。③这种观点将夫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主体,有利于第三人的在交易中考察,减少分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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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2.1 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理论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

我国《婚姻法》经过多次修订,也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只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含义在法条之中并未有明确说明。但是在学术理论界,各个学者有着各自的观点。

蒋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缔结条约的交易结果。①此种观点被 2018 年关于的司法解释所接受,“共债共签”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被认为是共同债务。该种观点符合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但是说法略有片面,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有些即使没有达到合意的效果,因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引发的债务,也并未加以囊括。

巫昌祯认为,共同债务是在已然完成婚姻登记之后的存续期间,以共同生活为出发点,施行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所产生的债务。②该种观点有些贴近时间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种期间推定为共同债务的观点予以接纳,在实务中操作性较强。但也引申出来的一种弊端就是司法人员僵化适用,并且容易导致实施交易的配偶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此来损害举债方配偶利益的事件发生。

冉克平认为,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引发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并且列举出排除日常生活交易的事项,例如分居期间的交易行为、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对夫妻团体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应当在范围之内。③该种观点通过使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方式讨论共同债务,去除了“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模糊的界限。对解决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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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梳理

2.2.1 用途论时期

在“用途论”时期,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方式是从交易用途的角度观察,交易的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过这种角度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主要体现于 2001 年《婚姻法》中的第 41 条。①依其规定的内涵,夫妻一方交易所负债务,如果进行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又无其他瑕疵理由,就可以推断为共同债务。

家庭是配偶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结合而成的共同组织体,夫妻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将“用途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依据,体现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生活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也是最为切合婚姻的本质特征。并且,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夫妻在享受共同生活所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一同承担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在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国家和地区中,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通常都有规定,由此产生权利由夫妻一同享有,债务由夫妻双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举例来说,《法国民法典》有规定,夫妻一方在依照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对另一方同样具备连带的拘束力。关于这种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负担,由于不同的家庭财产制,也会有些许的差别。针对不同的家庭财产制度,分别展开论述。第一,在共同财产制下,应首先就家庭共同财产对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共同财产不能够抵消全部债务,再由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对剩余的部分负担清偿责任。第二,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则不变,剩余部分需要用夫妻各自的财产来进行清偿。不同的是,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带有一种对外效力,即如果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夫妻之间财产单独所有的约定,也应先予以偿还。对第三人偿还之后,夫妻之间才能就其约定进行下一步的划分责任。

用途论的缺点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太过宽泛。导致该标准实施认定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由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收入差距较大,家庭财富也较为悬殊,进而容易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结果,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得不到保障。

图 5 样本案件二审裁判法律依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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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证分析..........................19

3.1 数据实证分析的背景...................................19

3.2 裁判文书数据的收集................................20

第 4 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26

4.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规定.......................26

4.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价值..........................27

第 5 章 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构想...................................31

5.1 基本原则...............................31

5.1.1 促进家庭和谐.....................31

5.1.2 维护交易安全...................32


第 5 章 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构想


5.1 基本原则

5.1.1 促进家庭和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立法时首要的原则就是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是社会体系中基础的组成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过程往往至少包括三个主体:配偶中的举债方、配偶中的非举债方,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对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分别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和配偶内部的家庭关系。近些年来,家庭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子女的抚养与财产的分割。而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财产分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共同债务的认定结果对于矛盾的解决自然起着关键的作用。配偶一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