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其初衷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用途论”将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支出作为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护家庭的正常运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共同债务,能够最大化满足家庭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就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会相对和谐为出发点,推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是为维护家庭稳定运转所进行的支出。因此,未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也应当秉承这个原则。在对于债务认定的过程中,坚持维护家庭和谐为基本原则,竭力做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兼具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更好地维护、促进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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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维持家庭单位稳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显著意义。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一再的立法更迭,频繁地更换认定标准,使得在实务中时出现法官对案件认定不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配偶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等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总结与澄清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对于案件的司法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家庭内外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是条文的规定相对抽象,需要在解析现有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共同债务认定的同时,对未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出立法构想。坚持促进家庭和谐的基本原则,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对立法要有体系化与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并且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探讨共同债务的立法实践。可通过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方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厘清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连带债务的异同,并进一步完善债务的追偿机制,也可借鉴域外建立财产公示制度,为债务纠纷做好预防。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