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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离婚财产分割权益保护 -----以王某某诉江某离婚案为例

日期:2020年08月23日 编辑:ad201911201645506639 作者:PP 点击次数:170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2008201433052248 论文字数:6088 所属栏目:婚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课程论文 BA Termpaper
产制度的完善作为基础进行,以我国相关立法现状为基础,笔者认为需要从两大方面进行:
一方面,增设人力资本评估和补偿规定;增设人力资本评估和补偿规定可以通过对于国外立法的规定,同时通过我国国情的结合,从而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基础的增设人力资本评估和补偿规定,其中应当认定一方家务劳动对另一方的发展贡献肯定,予以一定的人力资本补偿,人力资本添设,弥补当前女性在家庭中的人力资本付出;必经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多数的妇女精力及人力都投入在家庭之中,是一种无形资产的存在,不同于男性通过工作获得经济报酬,通过对女性人力资本的评估及补偿,可以更好保障女性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的地位及权益。
一方面,建立财产公证制度;目前我国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夫妻进行财产公证,但秉持自愿性原则为基础,如果推行强制性夫妻财产公证制度,那么势必会与我国传统文化冲突,但结合现实发展,婚姻地位及财产分割等虽然不是自己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但确实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隐患问题,因此,法律应当明确婚姻财产的公正制度,为女性的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虽然就现阶段国内家庭中进行财产公证的人数较少,但并不影响坚持财产公证制度,其主要是为了在离婚对女性的一种权益保护;现实生活中多数的夫妻在离婚时都会抛开往日情分,为自身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女性作为弱势的一方,多数情况下都会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从而需要建立科学的财产公证制度对女性权益形成有效保障。

(二)完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举证责任制度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妇女之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原因亦在于妇女所提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之所以未能支持其所提出的请求,是因为其缺乏证据的支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能否被法院支持,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必需达到一定的证明度时,使得法官的自由心证向一方倾斜,那么该方所提出的主张将会被法院所支持。因此,在审理案件时,证据的有无,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亦不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情理,在无过错方提出相应的证据时,不能一刀切地认定证据无效,故而不支持其所提出的主张,并且应当在情理之上,来看待离婚双方的事实。除此之外,法官可以适当降低证明度,采取优势证据理论,这样亦能降低无过错方的证明责任。

(三)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对女性的保护原则

应当废除均等原则,引入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纵观各域外法,大多是采取公平原则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对弱者进行适当的倾斜,以达到实质性的正义。以公平原则来替代均等原则确实能够体现出保护弱者的思想,结合当下国情,在家庭生活中,大多数家庭中仍是由女方来承担家务和照顾子女以及老人,甚至为了男方的进修、培训等倾力付出,在离婚时,若是不考虑女方的这些付出,将有悖于公平正义。因此,不能一味地以均等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应该以公平原则,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后,再公平的进行财产的分割,充分照顾妇女利益原则。为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对于公平分割财产的原则需要具体化,结合各国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双方身体状况,是否负有疾病;2、双方受教育的程度;3、双方的就业能力以及年龄等就业因素;4、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的大小;5、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数量和质量。

此外,我国目前《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四原则在规定上较为粗陋,对实际的指导作用较弱,同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小,都不利于女性财产的保障。其中离婚财产分割四原则的基础是离婚救济制度,在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四原则的优化上,就需要通过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应当进一步扩大经济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的使用范围规定较为狭窄,在于国外的相关法规对比上,国内相关条款的规定明显过于封闭,随着时代的发展,过错形式已经不止条文中规定的四种,且在其他形式下不能适用该制度,从而就不能对另一方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在优化上应当限定无重大过失者都可以进行该权利的行使。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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