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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品牌婚姻法研究--以审判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为研究重点

日期:2019年12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6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912161035455835 论文字数:16336 所属栏目:婚姻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性质的不同界定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14 年 8 月 18 日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胡某起诉事故责任人潘某及保险公司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胡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潘某赔偿胡某剩余损失部分,因潘某未履行判决而进入执行程序。2014 年 9 月 24 日,潘某与妻子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胡某申请追加潘某妻子李某为被执行人。胡某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李某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潘某因交通事故侵权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债务产生于潘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潘某所驾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事故时该车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李某对此知情。故潘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潘某和李某共同偿还。李某的异议不成立。

案例二: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倒车卸货时,与在其后方的行人白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人身受伤。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白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农用运输车登记车主系周某,周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为其雇佣司机。该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白某将王某、周某、贺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包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周某进行赔偿,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为:本案的赔偿属于周某与贺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贺某应共同对白某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肇事车虽然登记在周某名下,但因贺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该车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白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贺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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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小结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裁判中在界定夫妻一方因交通车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有以下一种或几种:(1)事故产生的时间是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机动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3)机动车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属于夫妻哪一方;(4)机动车的运行利益是否归属于家庭共同生活。

正是因为考量因素的不同,所以得出的裁判结果也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赔偿。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在受偿不顺利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得到实现,都会将未侵权的夫妻一方也告上法庭,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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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及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债务属于夫妻消极财产,是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和谐稳定,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7学术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一般有四种观点:一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进行罗列,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对外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因共同财产所生的债务;三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或经营等原因对外所欠债务,离婚时应当进行清偿;四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扶养家庭成员或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从债法的角度可以简单归纳为:夫妻双方共同为债务人,并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特定债务时间。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虽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之前,但用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之中。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有配偶者欠债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不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特定债目的。该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产生,或者是因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为了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更接近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三是特定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其连带债务的性质不因夫妻离婚协议而改变,也不因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改变。从清偿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强调夫妻清偿债务的一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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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共同债务的传统认定标准——“目的论”

传统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债务目的作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称之为“目的论”或“用途论”。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立法沿革来看,1950 年《婚姻法》第 24 条明确将“为夫妻共同生活”规定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 条规定“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01 年《婚姻法》修正后,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婚姻的法律概念上来看,“婚姻,是两人以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为目的,以夫妻间权利义务为内容进行的合法结合。”11男女两人选择进入婚姻生活,除了感情上的相融以外,生活上的相互扶持也是婚姻的意义所在。同时,两人的结合,会产生 1+1 大于 2 的效应,但利益与风险是共存的,因此以债务用途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为判断标准满足了夫妻关系伦理规范和现实情况的要求。
依据目的论,审判实务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进行识别:一是夫妻双方对向外举债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意见一致,则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夫妻双方共享。如果夫妻双方对向外举债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债务带来的利益为夫妻双方实际共享,那么该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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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界定..........................10

(一)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是侵权之债....................... 10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的特点.............................. 11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 11

四、完善处理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15

(一)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5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6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17

五、对本文案例的评析.......................19


四、完善处理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以本文所讨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为例,这类债务属于侵权之债,但是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说明。事实上,机动车事故大部分是家庭原因产生,如果将其引发的债务排除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外,不符合夫妻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对受害人一方来说也并不公平。但是,因夫妻一方追求个人享乐的原因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要未侵权配偶一方也承担责任亦不符合公平理念。特别是该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32法官在实务中处理这一问题时,既要依法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未侵权配偶一方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本文的规则,合理界定夫妻一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债务的性质,但是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予以确定。

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列举式类型化界定的方式,以有效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确定问题。如通过立法将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确定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扶养家庭成员所负的债务,但该扶养义务依法应由负债夫妻一方个人负担的除外;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但应以该类活动中投入了夫妻共同财产或收益归夫妻共有为限;因共同财产的取得或管理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参加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参加合理的休闲娱乐活动所负债务,但不包括违法活动;7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33笔者认为,上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方式值得立法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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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文案例的评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