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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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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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lw201011191024594620
论文字数:11347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生产关系。契约制度首先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与商品交易的繁荣,社会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来约束交易行为。契约制度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要约行规范性准则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BR> 一个地区的地域文化对其所在地区的经济会产生巨大影响。中国的文明起源于远离海疆的内陆高地,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内陆地带。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其地域气候、土壤适合种植业的发展。该事实决定了中华民族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以农业耕作为主的农耕民族,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商业活动长时间内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的重农轻商的社会思潮。这一思潮影响下,中国古代社会的商业活动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也使得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从一诞生就打下了深深的地域烙印。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占据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是以农村个体经济为主体的小农自然经济制度。商品经济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现象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商业交易活动不甚活跃,始终处于一段强度之内,影响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此因素也造成一个现象,即中国古代的有关民事行为的单项法律:如契约制度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却缺乏一部完整的民法<A href="http://www.51lunwen.org/">论文</A> 典。<BR>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阶级结构中的统治者是号召“诗书耕读”的士大夫阶层。士绅阶层在封建社会中具有崇高的社会声誉,掌控着社会舆论的走向,影响并引导着社会其他阶层的社会价值理念。中国古代社会历来有“士农工商”之分,商人在社会阶层中地位最低。虽然,士绅官僚地主也经商寻求致富,官僚、地主同时具有商人的身份,社会各阶层的身份有一定的重叠性。但是,中国历来重农抑商,力量强大起来的商人们首先要谋求的是在封建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从商并不是商人的唯一目的,他们多愿意谋官入仕,将财富用于购买土地,使自己上升到旧有社会的封建官僚与地主的行列,他们不是独立的阶层,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法制的推动就不彻底。<BR>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社会文化因素基础<BR> 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为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思想。其思想以天理伦常为中心,强调仁政、德礼、仁者爱人。这就造成儒家在法学上的三种主张,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和为政在人的人治论。这三种主张在各方面对古代法律进行渗透和改变,并最终使法律实现了儒家化。其基本内容是要建立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实质上是要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维护体现等级制度的“礼治”。这一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舆论及社会价值理念对追求利益的商业活动的看法。传统中国社会知识份子排斥对利益的追求,讲究“君子不言利”,认为追求利益的举动是违背“重义轻利”道德原则的行为,是鄙薄之人之所为。封建知识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