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历史影响探微
摘要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对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作用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帮写法律硕士论文对后代欧洲地区的法、德、英、意等很多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枢纽词: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后代法律影响
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更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大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Jus-tinianus,公元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法的产生离不开孕育它的泥土,统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由统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有力工具。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糊口状况。
一、罗马法的几个重要历史阶段罗马法的形成分为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在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影响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个题目,以期对罗马法有一个更清楚的、更宏观的掌握。关于罗马法的分期,海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从二分法到七分法都有。笔者赞同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下列四个时期:一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宗教和道德方面的习惯法,对法律的解释垄断在僧侣手中,私法还没有发展起来,尚不具备成文化形式的法典。
二是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继承存在习惯法外,还泛起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续和监护、所有权和据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罗马正视民法的传统在此时开始逐渐形成,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的流动在当时赢得了高度的敬仰。另外各种大会的立法及主座谕令也成为该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
三是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这一时期号称罗马法的“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其法律渊源除了极少数的习惯法及地区大会、元老院的决议外,天子的敕令、主座的谕令、法学家的解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四是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这一时期是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时期,法典的编辑极为繁盛,先后泛起了《狄奥多西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典》这两部在历史上影响深远的闻名法典。《狄奥多西法典》是由罗马天子狄奥多西于公元438年颁布,内容共计16卷,是在很多法学家的共同努力编撰下完成的。作为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泛起以前最重要的法律典籍,它汇纂了君士坦丁大帝时代以来的所有天子法令。《狄奥多西法典》为罗马帝国的法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减少了因为缺乏官方法典作为参考而造成的错误。《狄奥多西法典》在罗马帝国东西部以狄奥多西和瓦伦丁尼安两个天子的名义同时颁布,重新凸起夸大了帝国的同一。这部法典为100年后查士丁尼法典的编制提供了基础。公元528年,天子查士丁尼特令成立了一个十人组成的罗马法编辑委员会,开始了法典的编订工程。为首的是原宫廷财务大臣特里波尼安,极干练的行政官和杰出的法学家。委员会审订自哈德良天子(117—138年)以来400多年间罗马历代元老院的决议和天子诏令,删除其中已失效和互相矛盾部门,于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共10卷,这是一部历代天子的敕令大全。这部法典的内容多涉公法,包括教会法、刑法、市政集团法以及有关国政、军事和财政的宪令。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蹊径》和《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为大陆法系诸国民法典的编辑提供了权势巨子的底本和示范。这些法律文献是罗马法发展的精髓,直接影响了后代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
二、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日耳曼法产生于西欧封建轨制形成时期,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罗马帝国的过程中,由原有部族的习惯法发展而成的法律。恩格斯把日耳曼法解释为“古代的马尔克法律。”在现代法学领域,日耳曼法被以为是欧洲封建早期在日耳曼国家中合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日耳曼法是西欧法律发展史上继罗马法之后又一个主要的法律体系,是西欧法律形成诸要素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法律因素和渊源。跟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交往的增多,日耳曼法受到了罗马法、教会法的较大影响。罗马法、日耳曼部落习惯法、教会法是中世纪日耳曼法的主要历史渊源。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早在公元5世纪就开始了。《狄奥多西法典》颁布后自5世纪中期在西方社会得到大量运用。蛮族入侵原西罗马帝国的领地即西欧各地区后,纷纷接受了《狄奥多西法典》的原则,并把其作为自己立法的依据。日耳曼人曾经参照罗马法进行法典编辑,“在蛮族的法典中,可以清晰的看到《狄奥多西法典》和此前两部罗马法典及后来的《新律》留下来的痕迹。人所共知的西哥特王国通行的法典《西哥特罗马法》完全是一部《狄奥多西法典》的简缩本。除此之外,东哥特王国的立法也间接受到了《狄奥多西法典》的影响,中世纪早期的诸多日耳曼国家的立法同样受此影响。这部法典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影响很大,作为权势巨子法典之一而被各国模仿,成为中世纪早期西欧各国熟悉和了解罗马法的首要文献。除西哥特王国之外,《狄奥多西法典》的原则还间接影响了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的中世纪立法。据闻名的克罗地亚学者波吉西斯研究,《西哥特罗马法》是在866年由罗马教皇尼古拉一世送给保加利亚王波里斯的,由于,波里斯曾向教皇哀求送给他一部“世俗的法规”。罗马教皇允许了这一哀求。波吉西斯夸大,这部“罗马法”就是上述《阿拉里克简缩本》。尽管保加利亚人在此后不久就脱离了罗马教廷的控制,转向君士坦丁堡教皇麾下,但是作为罗马法重要法典之一的《狄奥多西法典》在公元9世纪以前,至少在罗马教会那里,在西欧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日耳曼人建立的诸多王国在进入原罗马帝国西部的领土之后,其社会经济、政治各方面都有所变化,传统的日耳曼习惯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局面。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并存与融合,则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以各种途径存留下来的罗马法,对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法律的发展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它不仅作为其实法融入到日尔曼法中,影响改变着封建制形成时期法律的一些概念、术语及规则,同时也作为理想中的法,对教俗的普通法观点、理性与正义的观点、天然法观点等的形成产生影响。三、罗马法对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是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惟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一种重要法律,既合用于教会事务,也合用于很多世俗事务。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东正教会、天主教会以及新教各教派、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辑的各种规则、章程;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这一特定时期,在西欧法律发展历史上据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论及的教会法是指狭义上的教会法。基督教的社会性导致了教会法的形成,教会法恰是为了迎合基督教的社会性而泛起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宗教,基督教教会需要一套用于规范教徒行为和相互关系的约束性规章轨制,教会法便应运而生,并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成为通行于全西欧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从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内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轨制。在中世纪初期,基督教的教士们是当时社会独一的知识阶层。教士们在介入立法的同时还担任法官,并且由精晓罗马法的教士充当日尔曼王国的法律参谋。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良多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和概念;在审理世俗民事案件的时候更是大量合用罗马法规范。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家庭法承袭了良多罗马法的因素。因而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昆裔。教会法无论是在西方仍是东方,都深深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它接受了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的氏族统治型的文化里,教会被以为是罗马法的传承者,在8世纪里普利安法兰克的法典——《里普利安法》中有这样的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而生存。在每一个人将他的民族法律作为属人法的时代,即人们不管走到那里,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均须按此法裁判,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便是罗马法。”
四、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以各种方式,对后代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谈到:“很少有国家能够完全地的保持与它毫无接触。它的影响遍及从英国对一些罗马模式的法律思惟的吸收到德国对很多特定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的采用。”各个国家对罗马法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罗马法的影响在进入19世纪后得到了迅速扩大,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学蹊径》为底本的,充分地吸收和继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大体上可分为南北两部门,南部以成文法为主,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影响,但也含有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以习惯法为主,但罗马法也不是完全被排斥,由于习惯法相称不完备,司法职员在实践中就借助于罗马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被称作“现代学说汇纂”。德意志地区对外来罗马法的吸纳从公元14世纪开始,罗马法的继受在德意志地区,不论是在罗马法学理论的广泛继受方面仍是在法律思惟的科学系统化方面都非常深刻。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是从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