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史论文格式、法律史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法律史解释》一书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1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11142159277556 论文字数:4213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摘要:庞德是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在其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史解释》属于其早期的作品。在这篇作品中,庞德通过对法理学发展历史的解读,阐述了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展示了其建构社会学法学理论的独特路径,这也正是对现今法学理论研究者具有重要启迪意义的地方。</P> <P>关键词:法律史;解释社会学;法学社会工程</P> <P> </P> <P>《法律史解释》罗斯科·庞德于1923年发表的作品,这是他的代表作之一。庞德所处的年代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的年代,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弊端日益展现,迫切需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阶段法律的重点,乃是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着重强调个人利益逐步向加强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转化,侧重尽可能地满足各种社会利益,而这就成为庞德创立社会学法学的社会背景。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较为复杂,其中比较明显和重要的思想渊源是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而柯勒的文明观为庞德理论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分析视角,同时庞德在其理论的建构中吸收了耶林的功利主义的利益法学观点。而社会利益理论,构成了庞德法律理论的核心。但他的法哲学并不是各种学派的杂揉,庞德是在比较了各家观点的优劣长短之后,决心选择社会学方法从事他的法哲学研究,并开拓性地建立其法律社会学的体系。</P> <P>一</P> <P>阐述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是《法律史解释》一书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庞德在该书的开篇写到: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①(本文以下引文未特别注释者,都出自该书)。从而提出了一个被所有的法律思想所关注的话题,庞德认为为了协调法律稳定性与变化必要性之间的问题,人类主要依循了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亦即权威、哲学、历史这三条路线。权威观更加注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而当变更法律的必要性成为人们最主要的关注点时,就需要一种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理论,而哲学正好满足了这个要求。而这种哲学都表现为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据。因此一种以理性为法律之神的权威观也就建立起来。当自然法理论过分侧重于对法律变化必要性进行关注的时候,当人们认为自然法理论无法满足人们对法律要求彼此协调、系统化和有序化而不是要求创造的时候,他们便通过历史观来实现对法律的稳定与变化进行协调。历史法学派在历史上曾经独霸法学舞台,但是到了19世纪末,该学派却明显遭到了冷遇。在这里,庞德主要是通过对萨维尼时代的法理学问题、以及萨维尼本人在当时所研究的问题以及他研究这些问题的目的进行考察以后,来揭示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的特征的。通过对发展了一个世纪的历史法理学进行分析后,庞德指出他根本就不是一种历史学派。在历史法学派占据支配地位的岁月里,人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史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当中,庞德认为有四类解释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是:(1)唯心主义的伦理学解释,以及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被称之为宗教解释的形式(;2)政治解释(;3)根据生物学或人种学所做的实证主义解释;(4)各种经济解释。其中庞德特别对十九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学说作了详尽的介绍,并以法律社会学的观点为依据对其作了深刻的法哲学批判。</P> <P>二</P> <P>根据唯心主义的伦理解释,法律史中日益展现并趋于实现的乃是一种权利观念。宗教解释是根据宗教来看待权利观念的,伦理解释的背后隐含着合理的本能,因为它力图提供一幅关于法律目的的图景,宗教解释则促使我们去关注英美普通法和美国立法中的许多现象的真正本质及其起源的问题。根据庞德的理解,政治解释代表了黑格尔的影响,它是一种根据黑格尔有关权利是“作为理念的自由”的命题而给出的解释。梅因把法律史概括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日益实现的理念乃是自由——亦即自由个人的自我主张。庞德认为,这是政治解释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他同时指出,梅因仅从罗马法律史中作出的概括,并不适合于普通法的现象,在普通法中的基本观念是关系而不是意志。庞德对历史法学派的第二个方面也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历史法学派在反对自然法理论的过程中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得太远了,因为他们试图把人类改进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努力从人类进行有意识努力的领域中排除出去。当然,对于政治解释,庞德在批判它的同时,也对它作出的影响进行了一些肯定。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是过渡性解释中的两种主要形式,人种学解释依据种族精神、种族心理和种族制度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生物学解释则依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亦即生存之争和适者生存的观点去解释法律和法律史。庞德分析指出这两种解释都认为一项单一的原则便能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把人的因学术前沿法制与社会2007.10素从整个法律现象中排除出去了,从而庞德认为这两种解释是不成功。当然,庞德并没有全盘否定法律史的这种解释,对其做出的历史贡献也进行了肯定。经济学解释是人们为所有法律现象探寻一种单一的终极原因的最后一个方面,庞德认为经济学解释否认法律人的作用,并且认为不仅法律的进程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也只不过是占据支配地位的社会阶级之利益的代言人而已——而不论他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法律的制定不可能比我们给法律制定者所提供的法律图景更好。到这里,通过对经济学解释的分析,庞德指出人们根本就无法想象出还有哪一种理论会比隐含于经济学解释中的那种立法理论更反社会的理论。在本章的最后,庞德对经济学解释的贡献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经济学解释对法律目的的观念所产生的影响是首要的。其次,经济学解释还切实帮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各种法典和传统原则的实际运作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尽管经济学解释的拥护者认为法理学努力的作用是微薄的,但是经济学解释却始终是一种促使人们信奉努力之功效的推动力,从而打破了法理学悲观主义。</P> <P>三</P> <P>在庞德看来,各种法律史解释尽管侧重点有所不同,都确立了各自的法律之神,甚至互相排斥,但庞德指出,它们共同揭示了历史法学派前后一致的若干特征:因为该学派实际上认为:第一,法律史乃是一种绝对给定的基据;第二,进步乃是一种我们可以从其自身内部发现某种基础的东西、一种理性的进步或精神的进步、以及一种蕴含于观念展现之中的进步;第三;法律史中只有一种单一的因果因素在发挥作用,而且凭靠某种单一观念就足以对所有的法律现象作出全面的说明。庞德认为以往的法律史解释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们都是从把握某种单一因素出发,去试图找出在其背后隐含着的关于法律的真理,在他们看来历史只不过是它们所确立的单一性因素在其中的行进,进而都忽视了法律发展进程中人的创造性活动这一重要因素,这些解释都把法律发展这种现象视作是与人无关的单纯的事件,就好象人们在每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都无所作为似的。所有这些解释都经由各自的方式根据行为的条件而非行为人本身去解释法律,这是一种否定法学家作用、认为批判无用的法理学悲观主义。针对l9世纪各种法律史解释对于人这一因素的共同忽视,庞德试图对法律史给出一种“著名法律人的解释”。进入20世纪,庞德开辟了一个新的思路,庞德在分析、批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史解释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工程解释”。庞德认为这种解释应当关注以下四个要素:第一,那些探寻并调适法律材料的人;第二,他们所处理的法律材料;第三,他们工作时的各种情势;第四,他们为之工作的各种目的。庞德把法理学当作一门社会工程科学,他说,社会工程应被看作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被视为一种知识体系或一种固定的建筑程序。工程人员应根据他的工作来评判,其工作应根据它是否符合该工作的目的来加以评价,而不是根据它是否符合传统方法的某些理想形式来进行。我们应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考虑法学家、法官和立法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而不是就法律性质进行争论。我们就越来越多地根据法律秩序(亦即过程),而不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越来越多地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协调各种要求与希望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本身。在庞德看来法律秩序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过程,它是一种有序化或条理化的过程,它部分是经由司法而实现的,部分是通过行政机构实现的,部分是通过以法律律令的形式对人进行指导而实现的。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综合在一起便构成了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乃是社会控制过程的一个方面。在探讨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以及法律功能时,庞德认为,必须要正确理解法律所旨在确定、承认和保障的各种利益。在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中,利益观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规定,与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关,他认为所有的社会利益都比个人自我实现更为重要,亦即比个人生活中的利益更为重要。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庞德着重论述的是其社会学法学理论是如何得以产生和建构的,却因此也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各种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在本书中,庞德始终坚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法律哲学发展,在他看来社会学法学的提出也只不过是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所达致的又一阶段性成果,社会学法学的建构只不过是对其所处的时代的强力回应。而在历史与时代的结合中,庞德敏锐地发现了“人”这一至关重要的能动因素,只有弘扬“人”的因素,才能对历史和时代有一真正的整体性把握,才能使历史与时代的紧密结合成为可能,才能真正建构出体现历史与时代紧密结合精神的法理学。但我们必须要看到,由于受到所处历史环境的局限,庞德的法学思想并没有超出时代和历史的限制,他所提出的法律史解释方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