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适当性角度来看,武汉市政府的措施对大量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将一切存在感染风险的因素固定在特定的场所内,对于保护更为多数群体的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来说,明显是有利于其目的实现的,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其次,从必要性原则的要求来看,为了阻碍疫情的进一步恶化、减少病毒的传染途径,武汉市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将所有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患病嫌疑的人员进行强制隔离,而能到同一目的的措施还有居家隔离。但就居家隔离的本质来说,其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强制隔离方式,仅是将家庭住所指定为隔离地点,隔离的场所对于隔离对象而言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不需要花费额外的财产支出,对公民正常生活产生的影响更小。与强制隔离相比,居家隔离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小。
结语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源于德国,是作为一种限制公权的手段出现的。应急状态下,行政权在短时间内集中、扩张,与常态下的行政权相比具有更强的威力,用比例原则的精神要求来实现对行政应急权力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新冠肺炎危机作为一起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应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应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刻揭示。如何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采取最恰当的措施应对危机,使行政机关的应急行为既符合形式法治,也满足实质法治的要求,比例原则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对相关争议措施的分析与探讨,本文提出常态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内涵难以适应应急状态的特殊需要,亟需探索应急状态下比例原则适用的判断基准。该判断基准结合应急状态社会的特征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对比例原则的适用给予更大的空间,满足非常社会的特殊需要。在确保行政机关享有充分的应急权的同时,将权力的行使保持在法治范围内。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判断基准的适用,可以及时有效各类应急措施,实现消除危机的行政目的。
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但如今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部分区域反复爆发。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陌生的社会风险可能会更加频繁的爆发。本文希望通过对比例原则适用基准的探索,解决当前比例原则在应急状态下适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力求比例原则能够充分满足实践需要,更好的应用于应急状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