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选题及文献综述
计算机程序有着非常鲜明的层次特征,可以用一个二层模型来概括它,其中第一层为需求/功能层,第二层为逻辑层,第二层是编程层。第一层体现了计算机程序期望实现的功能;第二层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计算机程序独有的功能与信息一体的特点使其既可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又可用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要获得专利保护需要解决其专利保护客体地位的问题,即计算机程序要不要用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二层模型中哪几层可以保护,及计算机程序模型第一层的需求/功能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受到保护。
计算机程序需要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通过处理器执行计算机程序来实现计算机程序的功能,这使得计算机程序具有了另外一个特点即执行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和实现的功能密不可分。在传统的专利保护客体中,产品是一种相对“静止”的概念,方法是“动态”的,产品是方法产生或实施的对象。因此如何撰写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中请文件使要求保护的发明符合专利法上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要求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计算机程序出现初期,计算机程序要不要用专利保护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推进,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专利保护已成为必然。美国联邦法院的审判实践不断阐释对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客体的主张,从数学算法、数据结构到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客体口益扩张;口本在短暂的犹豫和观望之后采取了紧跟美国的专利保护政策;欧盟在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问题上虽然谨守其保守的立场,但是其内部也开始了对计算机程序指令是否是专利保护客体的争论。美国、欧盟、口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关十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审查基准,用十指导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工作。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十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中请文件的撰写采用了一种积极、开放的态度,只是要求中请文件的撰写应该符合计算机程序的特点,没有针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中请文件的撰写做出特殊的规定。继美国、欧盟和口本之后,中国、韩国等国家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也在不同程度地跟进。基十上面所述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保护的问题,是如何适当地进行保护的问题。
虽然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在专利中请、审查及保护方面与其它技术领域中的发明有着共同的标准和法律依据,但是由十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如上所述的不同十传统的发明创造的特点,在专利的中请、审查及保护中存在很多特殊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才能满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立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关十专利保护客体和中请文件撰写的一般规定,另一是 《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门规定,内容包括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和中请文件撰写的特殊要求。本文正是通过借鉴美欧口等国家或地区的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经验、在中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框架下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中请的审查基准进行了具体的研究。
(二)研究内容
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外国学者通常在存在对计算机程序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研究,结论一般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可以达到著作权保护达不到的领域;第二,我国学者往往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或企业的经营战略角度研究如何利用专利法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进行保护。
本文的重点是对如何从计算机程序的特点出发提出一些关十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审查的合理化建议和完善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主要通过对中外立法、司法、审查的比较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中请审查基准的四点建议及其他相关的两点建议。
正是基十以上分析,本文的论述是以承认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为前提,通过中外各国的立法、司法、审查实践进行事实引证和横向比较研究,再结合中外各种相关文献的总结归纳,借助历史分析法、法律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美国、欧盟、口本和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操作来寻求中国当前条件下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中请审查基准的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第二章 我国计算机程序.........19-34
第一节 我国对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 19-21
一、关于专利保护客体.........19-20
二、关于申请文件撰写......... 20-21
第二节 我国对计算机程序专利......... 21-28
一、关于计算机程序专利......... 21-26
二、申请文件撰写......... 26-28
第三节 现行立法存在的.........28-34
一、专利保护客体规定存在.........28-32
二、特殊撰写要求存在......... 32-34
第三章 美欧日计算机程序专利......... 34-41
第一节 美国计算机程序专利......... 34-38
一、美国法院的审判......... 34-37
二、权利要求撰写上......... 37-38
第二节 欧盟计算机程序专利......... 38-39
第三节 日本计算机程序专利......... 39-41
第四章 完善我国计算机程序专利......... 41-49
第一节 关于计算机程序专利......... 41-46
一、坚持计算机程序本身......... 41-42
二、分领域通过案例明确......... 42-44
三、统一计算机程序专利......... 44-45
四、放宽撰写要求......... 45-46
第二节 其他建议......... 46-49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审查员的技术......... 47
二、加强执法与司法......... 47-49
结论
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反过来又对专利制度不断提出挑战。利用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虽然表现为一个法律问题,其背后实际上是巨大的国家利益。
纵观美国、欧盟、口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关十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国都是根据本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专利保护客体审查基准。虽然当今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口趋一致,但是专利战场的硝烟却越来越浓,利用法律法规来限制专利保护客体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审查政策,却是各国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