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笔者认为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传统医药合作中心的作用,通过参与世卫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中联等相关国际组织的中医药合作项目,加强与各国际组织的科研合作,并参与到中东欧中医药和世界传统医药法律法规的标准制定中去,掌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在其他中医药已立法的中东欧国家中,如匈牙利,利用立法的优势,同时利用好中医药产业服务在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社会对我们认可度高的特点,加深中医药标准的互认合作,以及与其它中东欧国家的进一步合作,从而促进河北省中医药及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9 年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开启了中医药全球化的新篇章。在 72 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国际疾病分类》11 版内容中,传统医学首次被纳入其中,中医药与国际医学管理标准体系将进一步实现接轨,有效推动了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中医药学发展至全世界的进程。在未来,中医药在全球医疗体系中会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更充分地发挥其自身特点,在促进中医药服务理念、模式以及服务体系进一步升级的同时,中医药自身也会在全球医疗体系中逐渐变得不可或缺。因此中医药亟需结合自身的优势且保证高品质高质量的服务水平,从而在全球医疗服务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换而言之,当今主流的医疗服务市场中,想要提升中医药在全球化市场中的竞争力,必须集中自身优势,并将此优势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中医药产业在河北省处于传统优势地位。“十三五”以来,我省中医药产业以“十三五”规划为指南,提出努力建设成为中医药强省的目标,认真贯彻和落实“十三五”规划的方针和政策,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河北省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另悉,在去年和今年的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治中,河北省建立了“高效协作,中西结合”的预防和治疗机制,先后发布五版相关治疗方案,在全省的病例中,90%以上的确诊、疑似、治愈出院的病例均采用过中医药疗法,而在所有的治愈出院的重症患者中,98%的重症病例更是全程都用中医药的疗法进行治疗。
此外,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不但使国家之间的合作愈加紧密,还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逐步实现构建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东欧的国家在沿线国家总数中所占比例大概为 25%,这些国家作为主要的新兴产业的国家,其经济发展阶段与我国的国情比较相似,而且国民人均收入也与我国相差无几,经济高度互补,合作前景广阔。同时,中东欧国家具备与河北省在中医药领域合作的深厚基础,公众对中医药的接受度和认可度高,各方合作主体以积极肯定的态度欢迎在双方中医药领域进行深入合作。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中医药国际合作已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医药国际化和中医药某一合作模式的宏观研究,但关于河北省与中东欧国家在中医药领域的合作模式的文献却很少,鲜有学者提出并阐释"中医药+"的概念。
在中医药国际化方面,张平(2005)通过分析中药产业走向世界的进程中实施国际合作方式,提出为了更好地参与全球国际分工、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国际化进程,应从渠道合作、文化合作和研发合作三个方面着手,以实现其国际化发展[1]。宋霁翔(2015)通过SWOT 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梳理了目前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在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前景与现状,进一步分析了在以后的贸易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难题,并基于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办法[2]。顾心月、申俊龙(2019)认为中医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成为历史必然趋势。但中医药在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着文化认同、语言障碍、标准制定三大困境,因此打破文化差异、推动中医药在国际化过程中不断创新突破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3]。夏融冰(2020)认为近年来我国中医药企业积极进行国际化布局,已取得初步成效,当前中医药产业进一步国际化面临的产品结构单一、海外准入门槛高、中药药品上市难、出口分类不规范等挑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医药国际化路径选择应多措并举,依托中药现代化推动国际化步伐提速,加强国际合作,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全面参与规则制定,积极营造有利于中药出口的制度环境[4]。穆瑞锋等(2020)认为中医药国际化急需大量中医药国际化创业型人才。然而,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还不能满足中医药国际化的需求,中医药国际化创业型人才的短缺已成为中医药走出国门的桎梏,需通过界定中医药国际化创业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研究中医药国际化创业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为高等中医药院校提高国际化创业型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参考[5]。
在中医药合作模式中,邱蕾(2010)通过深入解析我国中医药种植业的发展前景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提出了中医药种植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我省的种植基地,以市场需求为引导,种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医药材。并采用从科研机构到种植基地再到农户的形式,把个体经营者与市场通过该方式进行结合,逐步形成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线的中药生产、供应和销售一站式的全新经营格局[6]。胡一凡(2017)认为,在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医养结合”模式主要包含四种类型,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7]。王正等(2015)提出了产学研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合作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依据合作主体所设立目标的差异,将合作模式划分为四种类型,其对应的评价体系的探析则以其主体产出及投入的对比以及主体合作密切程度等为依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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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北省与中东欧中医药合作基础
2.1 政策与机制基础
中医药产业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中东欧的各个国家,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视,我国及中东欧各国政府都通过不同的政策或措施来大力扶持本国中医药产业,如定期举办部长级别的交流会谈、签订中医药多国合作意向书等具体措施来促进本国中医药行业的蓬勃发展。另外河北省与中东欧各国之间的合作可以借鉴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中为河北省与中东欧的中医药合作制定的具体的可行性方案,以及借助中东欧各国对中医药的大力扶持政策为契机,逐步推动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中医药合作向着机制化、制度化发展。
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医院合作联盟是推动河北省与中东欧国家中医药合作的有效抓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 2014 年举行的中国-中东欧领导人会议中通过的《贝尔格莱德纲要》,首次就卫生领域合作与发展达成共识,将卫生列为重点合作领域。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在 2017 年正式加入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医院合作联盟,并且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中东欧国家的成员在医疗领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合作。2019 年卫生部长论坛期间,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作为中方成员单位由于其在中西医结合治疗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而受到保加利亚的高度关注,保加利亚 ACC 医疗集团表示会与其进行更多传统医药、康复、医疗旅游等在内的深入合作。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签订合作意向书,为我省中医药输出至中东欧国家的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类意向书包括:我国与匈牙利在 2014 年签订的《中医药领域合作意向书》、与波黑签署的在中医药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克罗地亚、波兰、马其顿等国签署中医药产业的合作协议。此外在 2017 年,还与中东欧的匈牙利、斯洛伐克、克罗地亚等多个国家签订了《中医药务实合作》协议。以上合作协议的签署,为我省乃至我国在与中东欧国家的中医药合作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合作保障,同样促进了中东欧健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多元化合作的方式,实现优势互通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2.2 法律法规基础
随着我国与中东欧国家在中医药方面的合作逐渐深入,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给河北省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在中医药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国际方面,我国中医药行业国际化进程随之加快。截止到 2019 年 5 月份,已有 4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获得了国际上中医药组织的官方认可,中医药的国际标准化程度得到增强,在 ISO 领域中医药国际标准取得重大进展。中医药的国际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完善对中医药在质量方面的安全、全球传统医学的发展、国际之间的贸易及人类健康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药也被纳入了《国际疾病分类第 11 次修订本》,此举有助于传统医学与主流医学的深入融合的同时,也使得中医与西医的交流愈加紧密,成为中医药走向中东欧、走向世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河北省及中国方面,通过不断加强对中医药的规划和立法,制定战略计划来提高国内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并推动海外中医药产业发展。2017 年我国通过了有关中医药的立法,明确其地位和今后发展方向,这对中医药的医疗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河北省紧跟着中医药的发展脚步,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和法律条例,并结合中医药的发展特点,大力推进中医药关于出口基地的建设,以实现中医药强省为最终目标,同时也为河北省中医药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中东欧地区中医立法进程也相应加快。2015 年斯洛伐克与国际中医药联合会就中医师的获得资格认证以及标准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而匈牙利的中医法案也在同年正式产生法律效用;次年,立陶宛也明确了包括针灸在内的中医行医准则,通过了替代医学的法案。此外,波兰、爱沙尼亚、罗马尼亚等国家也对中医药相关服务及其产品进行了进一步研究,捷克则努力推动以使中医药纳入国家医保体系。2017 年各国在中国—中东欧卫生部长论坛上宣誓表明,将尽快制定标准化合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合作宗旨。
3 河北省与中东欧中医药合作现状........................................18
3.1 河北省与中东欧中医药合作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