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财政论文研究,本文在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关税征管法规、构建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管体系、创新行邮渠道监管方式、运用第三方加强事前监管、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措施,助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最终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10年以来,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额不断下降,贸易发展速度明显疲软,与此同时,全球化,数字化社会逐步形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跨境电商在我国迅猛发展,日益兴盛,作为新兴事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交易规模已由2013年的3.15万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9万亿元,年平均增速度达31%。跨境电子商务不论是物流的环节还是成本方面都比传统国际贸易形式更少。这一新兴的国际贸易形式对海关等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灵活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也同时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对此新要求、新挑战进行研究,不仅适应了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使得我国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与时俱进。
二十世纪初,国内以及国际上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形式的海关监管相关问题研究比较少。跨境电子商务是在贸易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衍生的,最近十年来,学术界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逐渐深入,但是将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工作与跨境电子商务相结合进行探讨的较为稀缺。因此,本论文具有的理论意义为:首先本论文分析了在国际贸易飞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互联网的普及化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作为新兴经济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发展现状以及其快速发展给我国海关等监管部门带来的监管挑战,监管部门面对带来的这些困境的应对措施。其次,丰富并拓展了海关等部门面对新兴贸易形式在完善征收和监管方面的思路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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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本论文旨在对在新的国际进出口贸易形式下,海关等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缺失、数字化产品应税属性不清、完税价格难以认定和课税凭证弱化、监管科技手段落后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海关等监管部门不断提升征税理念,改进目前仅适用于传统贸易的征税手段,在关税征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完善后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模式,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能够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和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起到辅助性作用。
本文可能创新之处在于:在大量阅读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税收管辖权理论,对跨境电子商务形式下,商品原产地不明确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在《关税条例》中增加专门的内容,明确无形化商品原产国的判定等条款,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化商品关税问题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本文搜集了跨境电子商务及关税政策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基础汇总,然后通过定性分析方法,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关税方面的困境进行归纳和总结。针对困境提出改善措施,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关税征管法律制度建设。
参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相关税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发达国家,其在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制度方面更加先进和完善,对其进行梳理有助于为身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提供借鉴意义。然后,通过比较分析方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税现行制度进行归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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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跨境电子商务概念与税收政策理论
2.1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概念
2.1.1 电子商务概念
在互联网不断普及和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商业领域受到互联网影响,诞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以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消费者与供应商发生直接联系时的各种活动。不同的国家、地区等主体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各不相同。以下是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出的几个基本定义:
电子商务指的是在法律适用范围内,通过互联网手段和其他客体因素所进行的系列商业交易活动,交易活动主体是个人和企业之间或者企业和企业之间,以电子化信息进行商品流通的交易活动使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交易活动更有保障。①通过进一步研究可发现,电子商务活动主要划分为: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和离线销售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线上购买和消费的无形商品,例如电子期刊、知识课程等,交易主体是网络消费。离线销售电子商务是以网络虚拟商店为载体,通过在虚拟商店线上购买商品,再进行线下配送和消费,这种在线交易形式有利于提高产品销量和交易效率。无形产品交易和有形产品交易只在中间的运输环节不同,无形产品交易完全依托网络来运输,无法将产品转化为可控的实体形式,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和难度。
2.1.2 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在自由公开的全球互联网条件下,各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完成不同国家之间的电子化商业交易。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打破了国家间传统的商业贸易形态,对现代国际间贸易发展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贸易全球化、信息交流快速化、物流便利化、交易无纸化,这对国际贸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风险大为下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贸易损失不断得到削减,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国际贸易,并在世界经济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创造了积极因素。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发挥其自身特点将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贸易连接起来,为国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巨大帮助,发挥桥梁作用;为传统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动力,也同时提高了企业购产销效率,优化了企业管理方式与水平,统筹资源优化配置。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消费产品,而且还能为消费者缩短物流时间和成本,同时为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帮助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挖掘不同国家可实现的销售渠道,是国家扩大内需,稳定外需、优化产业结构升级、转变传统贸易形式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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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及特点
2.2.1 跨境电子商业的商务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可划分为营利性电子商务和非营利性电子商务。前者主要包括B2B、B2C、C2C、O2O、B2M、M2C等;而后者中的B2G和G2C,政府是活动主体,可归类于广义的电子商务范畴。跨境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模式是B2B、B2C、C2C、O2O。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指的是贸易主体双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促进该笔交易的完成,主体双方一般是企业,最终的使用者并不是买方。信息服务类平台与交易服务类平台是主要的B2B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B2B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目前在我国规模最大、参与程度也最高,具有代表性的有敦煌网、中国制造网、易堂网等。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指的是国际供应商和他国最终使用者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促成该笔交易。消费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选购和支付,卖方通过线下物流将商品交付消费者。国内B2C模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进口交易平台有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出口交易平台有兰亭集势等。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指的是分处不同关境的贸易主体双方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愿达成交易,主体双方一般为非企业类交易者。C2C模式满足了不同消费主体之间的不同消费需求,一般称为“海外买手”,代表性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洋码头与街密等。
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指的是交易主体的卖方在线上虚拟和线下实体同时提供产品和服务以促成交易。例如我国的苏宁,它既有线上的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也有线下的苏宁易购实体门店,消费者可在线上批量便捷选购产品,也可以在实体门店购买享受线下购买的真实与可靠。大龙网、苏宁易购等是跨境电子商务o2o模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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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现状及关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 17
3.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 ................................... 17
3.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19
第 4 章 跨境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国外借鉴 .......................... 25
4.1 美国实施的零关税政策 ..................................... 25
4.2 欧盟实施的适当关税政策 ................................... 25
第 5 章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关税问题的建议 .................... 28
5.1 完善关税法律规范 ......................................... 28
5.2 构建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管体系 ............................... 28
第 5 章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关税问题的建议
5.1 完善关税法律规范
(1)完善跨境电商中无形产品原产国判定条款
依据税收管辖权原理,合理确定税则中的各档税率的基础是正确的判断货物的产地,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适应不同的税率。跨境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的交易特点使得该种贸易无法准确追踪和确定。无形商品交易突破了地理界线的限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