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执法是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食品卫生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随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 《食品卫生法》 也从无到有、 由试行法到正式法 ,食品卫生执法也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数量、 形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目前的食品卫生执法也越来越暴露出不少问题 ,有的甚至已经阻碍了日常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下面对目前食品卫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1 食品卫生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
1.1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1.1.1 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影响执法力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规范 ,食品卫生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其缺陷与不完善 ,影响食品卫生执法力度。例如我们查处某企业生产 “营养米粉” 隐瞒配方而非法加入药物案中就其适用法律条文时 , 《食品卫生法》 第 10 条虽然规定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 第 6 条规定了食品的基本要求等等 ,而法律责任章节却未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及查处条款。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也未对加入药品的食品作如何处理的规定 ,从而该案有违法条款可依而无查处条款可循 ,无法律依据进行行政处罚和做出加药食品的处理决定 ,表现出食品卫生执法力度的不足。又如群众关心的猪肉问题 , 《食品卫生法》 并未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管理 ,在猪肉市场上管理比较混乱 ,各职能部门往往互相推诿 ,直至前阶段市场上出现 “瘦肉精” 后 ,明确由工商部门为主管理 ,卫生农业部门协同。
1.1.2 目前的卫生标准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部分卫生标准不切合实际 ,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尤其在加入 WTO后 ,没有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执法无据可循 ,执法力度也大打折扣 ,往往给一些非法商贩所利用。一方面是卫生标准缺乏 ,有些产品在市场上已销售多年 ,却无相应的卫生标准 ,如速冻食品等;二是卫生标准缺项或缺少功效成份 ,如脑白金、 中华鳖精等 ,无相应成分标准;三是有些标准、 规范要求不具体 ,可操作性差 ,实际工作中很难照规定执行;四是部分标准陈旧 ,没有更新 ,不能适应当今实际工作。
1.1.3 现场卫生执法中缺乏有力的强制性措施 虽然 《食品卫生法》 第 40 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没有或伪造卫生许可证经营者有取缔的权力 ,但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食品卫生执法机构是否有强制执行权 ,是否可以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既无具体规定又无明确的程序 ,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从而导致对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尤其在取缔过程中 ,非法经营者暴力抗法 ,食品卫生执法部门更是无能为力。
1.2 食品卫生执法中执法主体问题
1.2.1 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 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严重影响执法效果。根据国家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 ,行政法规将逐步转移到行政单位执行。随着 《食品卫生法》 等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 ,使执法主体已转移到卫生行政部门(少数除外) ,但目前卫生监督员基本上在卫生防疫站或卫生监督所(局) ,即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而执行机构仍在事业单位性质的卫生防疫站、 卫生监督所(局) ,这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的分离 ,既不符合国家行政执法的总体思想 ,也不利于工作 ,使工作环节增多、 职责不清、 权限不明、 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提高 ,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尤其在 《行政许可法》 颁布以后 ,行政机关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执法 ,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卫生执法 ,违背了《行政许可法》 的宗旨 ,给卫生执法工作带来了败诉的可能 ,阻碍了卫生执法工作的开展。
1.2.2 人员不足、 综合卫生执法影响食品卫生执法水平和力度 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知识 ,而且需要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经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配备要求每 1 万人口应配备 1~2 名食品卫生监督人员 ,并且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必须 2 人以上。根据人口数量 ,我国配备的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是不足的 ,而我国卫生执法采取综合卫生执法 ,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食品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 职业卫生、 医疗卫生和传染病管理以及化妆品卫生、 饮用水卫生等等方面 ,每名卫生监督员要同时从事以上许多方面的卫生执法工作。就如金阊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 000多户 ,公共场所也有 300余户 ,这些都需要进行日常监督执法 ,还有职业卫生、 医政和传染病管理等等 ,而本区的卫生监督人员仅 11 名 ,专职的才 8名。由于执法人员不足和卫生综合执法 ,在执法工作中忙于应付各监督专科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 ,无法顾及食品卫生专业深层次、 高科技水平的研究和学习 ,遇到专业技术性强的鉴定与评价 ,缺乏高技能专业人才 ,不能迅速判断 ,影响食品卫生执法力度。
1.3 食品卫生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方面的问题
1.3.1 行政干预影响食品卫生执法 由于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 ,经济相对落后 ,相当一部分地区和人口仍然处于贫困状态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解决生存、 经济发展、 稳定问题上 ,而对于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卫生执法相对淡漠。个别地方领导长官意识强 ,不能正确认识与处理卫生执法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仍然存在着 “先发展后规范” 、 “先上车后买票” 的思想观念 ,以致一些地方出现 “休克疗法” 限制卫生执法的现象 ,甚至还存在行政干预执法的情况 ,给卫生执法造成难度 ,像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 ,个别领导还以妨碍区域经济的发展来处分执法人员。
1.3.2 法律意识差、 法制观念不强 虽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均进行 《食品卫生法》 的宣传培训。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尤其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 ,一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意识淡薄 ,只顾赚钱 ,不讲消费者的健康 ,忽视卫生管理 ,有些甚至故意制假售假;还有少数卫生监督人员本身执法意识也不强 ,对一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 行为等习以为常 ,不依法办事 ,不依规办事。
2 对策及建议
2.1 完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建立专一食品卫生执法队伍 ,务实食品卫生执法的基础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是食品卫生执法的根本和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足之处进行修改、 补充、 完善 ,消除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之间的矛盾与不足 ,才能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执法水平和力度。江苏省于 2001 年出台了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针对目前食品卫生方面出现的新问题 ,提出卫生要求和监督 ,弥补 《食品卫生法》 的不足。改革卫生监督执法体制 ,建立专业卫生执法队伍 ,并将其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如在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一的食品卫生执法科室 ,专门承担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建立具有执法主体、 专业的食品卫生执法队伍 ,这既是搞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 ,也是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同时通过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修订那些不符合 WTO规则的各项条款 ,使其符合 WTO 各项协定 ,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2.2 采取联合执法以弥补食品卫生执法力量的不足 联合执法就是一定区域内的多家执法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起来进行检查执法活动。它需要多家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 相互协调、 统一行动 ,其作用是单一部门执法无法取代的。同样 ,联合执法在食品卫生执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是单一卫生监督机构所无法替代的。联合执法能弥补食品卫生执法力量的不足。如金阊区每 2 名卫生监督人员需要承担 400多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而且还有许多的地下加工窝点和无证经营者 ,范围广 ,任务繁重。这就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了许多的困难。但是 ,如果定期由各级政府牵头 ,联合工商、 技监、 城管等多家部门联合执法 ,就可以弥补食品卫生监督力量的不足 ,而且执法效果也比卫生监督机构一家单独执法效果好。现实证明 ,在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后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转变 ,极大地净化了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