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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37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7311012498790 论文字数:7626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是签发给卖方,而是直接签发给买方,势必使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进而使得买方可以无需支付对价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这明显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不符,显然不可能是立法者的本意。

    诞生于1936年并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先后六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FOB项下卖方责任均明确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的运输单据(即提单)。买方的义务则是接受卖方提交的而非承运人提交的此种运输单据。因此,从贸易的角度看,虽然买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但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者只能是卖方。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3(1)规定:“在合同预期涉外航运以及包括FOB条件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