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财务管理论文,从本文结论可以看出,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会深刻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一般来说质押股权的都是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有相当的现实影响力,进而影响公司发展走向,那么其股权质押行为更会影响到外部投资者的判断。结合上述分析,监管者尤其要重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对于异常波动要及时做出反应,询问具体情况并予以公示,使投资者了解到相关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也可以规范公司的行为。因此本文建议扩大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如今,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已经步入新常态,虽然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实体经济失衡仍存在不少引发问题的可能性,金融体系脆弱性有所上升。不良贷款、债券违约多发,高杠杆率,输入性风险上升均在我国金融大环境中扮演着不稳定的角色。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会议上还进一步强调了去杠杆化的重要性,因此目前我国经济大环境处于银行放贷趋于谨慎,证券市场审批更为严格的状态。企业融资渠道减少,融资压力增大,一则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才开始进入发展阶段,无法成为众多企业、股东融资的主要依靠。二则股权质押领域监管力度小,限制范围少,又基于其流程短,放款快,期限和质押率灵活等融资特点,逐渐成为我国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存在利弊两面性,虽然这已成为许多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但也可能会带来控制权转移风险、过渡投资风险以及关联交易风险等等,并最终体现为较高的财务风险。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监管政策的日趋严格,不管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都在不断完善退市制度,增加多重退市指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易会满主席特别指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市、一退到底,促进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及时出清。”
根据中登记载数据可知,到2020年2月底,A股质押总比例达到8.02%,涉及质押的企业共计3022家,质押股数总额高至5691亿,质押市值额高至4.67万亿。可见我国股权质押范围广,涉及资金巨大。参见详细数据,2020年2月7日当日数据:A股市场共90家公司被质押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超50%,33家超60%。再细究涉及其中的股权质押率高的行业,大多为房地产、机械制造等。这些行业所需资金量较大,因此往往选择高比例质押换取足够资金保证业务发展。合适范围内将股权进行质押能将资产合理利用,为公司提供成本相较而言较低的资金提升公司发展,也能有效帮助大股东管理公司,维稳股价。但根据现有数据发现,股权质押高比例和高频率的企业往往业绩差强人意。2019年九百多家上市公司有股东合计股权质押超过持有份额大于70%的情况,具体分析这些公司状态,有很多盈利极少,现金流承压者。例如暴风集团出质人质押数合计占所持股比86.85%,实控人冯鑫累计质押股份占所持股比为95.35%。自2019年以来,其净利润同比增长-184.50%,股价狂跌至3元/股。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股权质押相关文献梳理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会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客观前提是股权集中,欧美市场股权较为分散,且市场体制相对完善,企业融资渠道众多,所以很少出现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情形,因此与之相关的研究也较少,而股权质押在国内市场越来越普遍,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日益丰富,角度也各有不同。
(1)股权质押与“掏空”行为
Johnson等(2000)初次引入“掏空”(Tunneling)这一定义,是指出于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目的,大股东会损害到小股东权益。而这一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Yeh and Ko(2003)发现股权质押促使实控权与现金流权分散,大股东股权质押会加深众股东间的代理问题,且与质押比例有明显关联,比例越高,其掏空程度越大。李永伟(2007)探讨明星电力得出结论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由于风险转移,不再在意公司股权贬值,容易出现立刻套现,疯狂掏空公司的行为,对银行以及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失。郑国坚(2014)从股权存在质押、被冻结特殊视角探讨得出结论股权质押对股东掏空公司的意图有很强的解释力,大股东会通的过这种方式占有公司款项并且股权质押行为极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不利影响。陈泽艺(2018)认为许多大股东表面上由于融资约束通过股权质押帮助公司筹集资金,实则获取私利,显著提升其掏空公司的可能性。翟胜宝(2020)从影响企业银行贷款能力的角度出发,表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越多会导致股东“掏空”动机强化,从而银行贷款约束更强,影响企业贷款能力。
(2)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
对于股权质押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学者主要通过分析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意图,将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治理和业绩相关联。这方面的研究比较丰富,各学者通过大数据分析或者单个公司案例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大部分研究学者认为股权质押会对公司治理产生消极影响。Lee,Teh(2003)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东若进行股权质押,一方面表明其资金紧张,从而自身财务杠杆会提高,另一方面投资者会认为其向市场发出该上市公司存在财务危机的不良信号,进而公司的财务杠杆也随之提高,高财务杠杆必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艾大力和王斌(2012)实证研究发现,当大股东依靠股权质押获取资金,通常会形成控制权转移和杠杠化风险。控制权易手会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变动,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性,而杠杠化风险更会改变大股东公司治理的方向,这两者皆会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治理。李碧连(2016)从股价波动角度切入,实证发现股权质押公司股价更容易崩盘,公司信息不对称更严重。柯艳蓉,李玉敏(2019)考虑到公司整体投资效率,称股权质押行为后,大股东提供的方案会使公司错失投资机会,容易形成过度投资。李晓庆(2020)通过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影响路径研究,得出结论: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极容易干预高管决策,通常不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弱化公司治理。‘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概念界定
2.1.1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公司中拥有股份权重最大的股东,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大于公司整个股份的 51%,掌握公司绝对话语权;另一类是相对控股股东,这类股东是整个公司股权最大的股东,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一半以上,但所掌握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会议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控股股东一般被看作为单一主体,根据上交所行为指引中所列明,以下下述主体的行为也应视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本文研究的案例中也考虑到了何佳与何思模为一致行为人,而且虽然何思模自身所持有的易事特股份数一直处于波动中,但是所持有易事特公司股份比例始终过半,所以易事特控股股东何思模就属于易事特的绝对控股股东,可以把握公司经营趋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决策。
2.1.2 股权质押
质押行为往往与标的物相关联,而标的物的形式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本文所需说明的质押方式,是指在双方共同协定后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做抵押,向质权人换取资金的过程,并且需要在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偿还资金收回股权。 考虑到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股权质押相对于普通质押而言是较为严格的。出资方并不仅仅依靠出质方的信用来确定自己的资金能否在到期日收回,通常情况下,在约定质押合同时,往往会根据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确定预警指标,比如质押率,预警线,平仓线。
质押方考虑到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会留足安全边际,质押比在我国一般来说在40%左右。这就设置了一道防线来保证质押方的权益,当股价下跌至该位置则将会提醒,股东会被要求凑够股票或者补足资金,平仓线作为股票价值的最低预期,质押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被质押的股票卖出以收回成本,就是平仓。
在实际情况中,各机构风险控制制度不同,会综合考虑各上市公司出质股票股数和市价,公司所需融资金额和公司风险等因素,对于不同企业要求的质押比与平仓线也会有所差异。
图 2-1 股权质押重要概念图示
.......................
2.2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最初George Akerlof提出了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并表示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各市场参与者所能接触、获取、吸收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大不相同,同时由于买卖双方分析信息能力的差异性以及综合其他多元因素,造成了市场中信息的不完整性和不对称性。显而易见,掌握更多有效市场信息的人相对于在获取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而言拥有绝对的优势,并且这部分人可能会通过获取的信息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从中谋取高额的个人利益。
站在股权质押角度,大股东可以借助自己控股股东地位间接或者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并干预企业向外部发布信息,使公司信息处于不透明状态。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是信息的优势方,与小股东和其他市场投资者形成信息的不对称。公司产生和发布的信息都受到控股股股东和管理者的操纵,小股东和其他市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极少,获得的信息真实性尚且存疑,这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一方面,控股股东掌握完善详尽的信息且其在企业身居高位,当面临公司发展态势堪忧,可能做出“掏空”行为来缓解自身经济危机,保住自己的财富。这一行为必然会极大程度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削弱公司的市场可信度,加剧公司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即便控股股东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抵押自身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