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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为了平衡被伪造人、善意持票人、付款人之间的利益,作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比如,国外一些判例将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类推运用,允许被伪造人追认票据背书伪造,由其来承担风险,虽然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善意他人相信伪造人具有代行权限之外观,那么被伪造人就有过错。同时,无权代理和背书伪造都是违反伦理的行为,既然前者可以追认,那后者也可以。其次,也做为持票人,伪造人之直接后手,如果其不能证明其在取得票据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其就应该分担一部分风险。结合卡多勒理论,伪造人之直接后手是处在防止损失的最佳位置上的,因为其直接接触过伪造人。最后,由于我国的票据法是借鉴了日内瓦的票据法进行立法的,因此,就应当明确规定付款人的票据审查义务为从形式上审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这与持票人依据形式连续之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相吻合。以及,将实质审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变为由合同去约定,并且为付款人增加抗辩事由,由被伪造人分担一部分风险。
总之,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分担不简单,作者的研究并不完美,日后也会一直关注这个问题,努力从基础层次往更有深度的层次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