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围绕票据流通性这一核心,以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为基本指导方针,循因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修正违反这些原则的条文,增订符合现有社会经济形势要求的条文。27票据效力的判定往往是在最后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环节,而影像系统只是改变了银行、结算公司的内部操作模式,实现了票据结算流程的现代化,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变,签发支票、持票人存入支票、支票抵用时间、退回未付支票对于持票人的安排维持不变。28票据影像交换制度正是适应了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的现状加快了这个环节的处理速度,极大缩减了票据权利实现的时间。这就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度,取缔不必要的限制、增加促进票据流通性的规定,需要减少强制记载事项,增加任意性记载事项,同时也要完善票据的转让制度,提高票据的流通速度。然而在票据影像交换中,并不能为了实现票据最大有效性而减少对相应内容的审查,而是还是要严格参照票据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理应核实的内容,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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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文章从票据法的相关理论入手,将票据影像交换同电子票据二者关系进行研究,发现票据影像交换具有公开性、安全性、可控性等特征,其价值精髓主要体现在效益与秩序上,在现今阶段发挥了其不可磨灭的阶段,但是其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至少没有如预期那样,出现票据退票率居高不下等现象,背后原因主要是票据影像的效力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票据影像交换参与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票据影像体系不健全,票据的信用基础差。鉴于此,本文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提出了如下几点见解,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票据影像交换所处的尴尬处境:确立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明确票据影像交换的法律地位;完善票据影像交换体系;完善票据影像退票制度;建立票据的全国信用制度。囿于篇幅所限以及笔者本人能力的有限,对于有些问题阐释还不够深入,如影像退票制度、小额支付系统、以及影像票据各方的权责关系,此外对于国外资料掌握以及对其他类型的票据研究的还不够充分,这些将是今后需要加以研究的重点,本文将是笔者研究票据影像交换制度的一个起点而不是终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