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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中的正当持票人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7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71454525841 论文字数:28411 所属栏目:票据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票据法论文研究,本文正是通过不断的比较两种制度在细节方面的差异,从而对我国票据法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在持票人概念构建,主观非善意的认定标准更新并构建我国的商业标准,以及对价要求的适度放宽等构成要件的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完全可以构建自己的“正当持票人”概念。但是这一正当持票人的构建绝不仅仅是就相关要件的表达方式更换那么简单,任何问题做到应然都非易事,我国正当持票人相关制度中涉及到的后手的问题,以及主观认定上的害意标准等方面变动之建议的实践可操作性还有待讨论。总之,通过本文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的解释和适用并非只能局限于票据抗辩切断模式,可以通过正当持票人的角度进行解释和适用,希望为将来我国正当持票人法律概念甚至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1 持票人两种保护模式分析


1.1 正当持票人模式

票据最初只是作为债权凭证而存在的5,票据流通制度与源于“债权转让”,传统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受让人,这就造成了债权转让在商业活动中的自由流通的障碍,因为随着转让次数的增加,受让人对债权瑕疵的审查负担会无限增大,所以票据制度才应运而生。而正当持票人制度正是为了票据的流通而开创的制度6,让正当持票人不受票据义务人的抗辩,也就是在票据交易中,将风险转移给了票据义务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流通票据编(后文统称美国票据法)的立法模式是先规定了票据债权人取得票据应当具备的正当程序,这个程序体现在正当持票人的构成要件中,这样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理程序,也为法官判断正当持票人提供了一个简便高效的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需要对照正当持票人的要件对持票人进行逐一判断即可,8而其他因素通常在所不问。同时正当持票人制度也不是对抗一切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盾牌,其也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

1.1.1 构成要件

(1)持票人

持票人要件是正当持票人的前提,是其基础的构成要件。就持票人的概念而言,《英国汇票法》第二条规定了持票人就是占有票据的收款人(payee)、被背书人或者来人(bearer)。9美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就流通票据而言,票据可向携票人付款的,指占有人;涉及向特定人付款时,特定人为占有人的,指占有人”10。英美两国对持票人的定义,首先强调了对票据的“占有”这一要素,无论什么情况,占有票据的人才有资格被称为持票人,没有占有票据的人,即使是票据权利人,其亦不是持票人。在占有票据的人的类型上,美国票据法按票据类型进行了分类,对无记名票据,占有人就为持票人;对于记名票据而言,票据占有人为该票据权利人的时候,占有人才作为持票人存在。美国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的两个必备要素:占有票据和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对于单纯占有票据没有票据权利或者拥有票据权利而没有占有票据者,均不是合格的持票人。这一点虽与英国票据法稍有不同,但是并不妨碍两国对于正当持票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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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抗辩切断模式

英美法系和我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关系中的不同种类的抗辩,但是当对抗辩做出限制的时候,两者就采取了不同的方向。英美法系为了限制票义务人的抗辩,其正当持票人制度为票据权利人设置了多重条件,而中国票据法则从票据义务人的角度对其提出的部分类型的抗辩进行切断。抗辩的可切断性也是票据抗辩与传统民法抗辩的主要区别。

1.2.1 抗辩类型

传统观点将票据的抗辩的类型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票据抗辩分类标准其实并不统一。票据物的抗辩在学界通常被定义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34同时对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又可以在行使主体上分为所有票据义务人的抗辩和特定票据义务人的抗辩。35首先,关于票据表面记载的瑕疵,是毫无争议的物的抗辩,比如记载事项欠缺、背书不连续等抗辩是所有票据义务人都可以向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其次,票据签章上的变造、行为能力问题、代理权限问题和票据义务消灭的抗辩因为其行使抗辩权的主体限于特定的票据义务人,所以其是特定义务人的物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通常指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务人主张的抗辩。但是这种定义观点下的人的抗辩种类将变得繁冗,其中包括了“不得转让”等抗辩情形36,在这类情形中票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其后手的持票人主张抗辩,并且这种抗辩也不存在切断的情形,这就扰乱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的可切断性。所以,将人的抗辩定义为与票据债权债务无关的票据关系以外的关系产生的对持票人的抗辩更为合适。通过这种定义,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将被毫无疑问的包含在票据人的抗辩范围内,同时保证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的可切断性。但是,这种定义下,票据行为瑕疵的抗辩将存在地位上的尴尬,赵新华老师认为票据行为瑕疵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37,但是美国票据法将受欺诈等而为的票据行为瑕疵归类于债务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物的抗辩中。38这种瑕疵下的票据权利能够被抗辩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转让给善意的并且支付对价的后手后该权利被治愈的原因,也绝对不是与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抗辩切断原理相同,其原因更加偏向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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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票人的主观恶意与善意


2.1 持票人恶意的认定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于票据抗辩切断的持票人知情例外的产生,是经过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的激流争辩的。以德国为代表的从处分行为瑕疵统一性角度出发的通谋说与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从权利外观理论出发的认识说存产生了巨大分歧,最终会议选择了两种观点的折中方案,即害意说。

2.1.1 恶意认定标准

(1)认识标准

单纯认识说,只要持票人对其前手与票据义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知情,55那么持票人就构成票据法上的恶意,不再享有善意持票人才享有的票据抗辩切断保护。认为持票人的内心恶意与否应当通过持票人对抗辩事由的知情与否进行判断,知情就推定为恶意。日本为代表的认识说体现了对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的价值追求,通过更加的容易的举证责任和法律推定,来确认持票人主观状态,这种观点在操作性强于害意说。

(2)共谋标准

共谋说认为票据对人的抗辩切断的标准要构成持票人与其前手存在对票据义务人损害的通谋。56该观点不仅要求持票人对票据抗辩事由知情,更要求其在积极追求对票据义务人的损害上与持票人前手达成通谋。持有这种观点的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会议上,其主要依据是从处分行为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的同时,也将因为原因关系而对票据权利的抗辩进行了彻底的分离,人的抗辩因为其属人性将永远停留在抗辩人和持票人前手之间,并且在票据权利处分是单方行为的情况下,这样持票人在接受票据的时候在主观上对抗辩事由的知情与否都对原来债务人的票据义务不产生影响。但是当持票人与其前手存在恶意串通的共谋情况下,票据的处分行为则和持票人与前手的基础关系存在瑕疵统一性,57进而限制了票据背书行为的无因性效果,造成票据背书无效,以这样达到限制票据抗辩切断的效果。58德国主张的害意说在法理与德国的民法理论相契合,也更加符合德国民法立法传统,因此在抗辩被切断的逻辑上更加完美。但是这种标准忽略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举证标准问题,持票人恶意的举证责任在票据义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将持票人的恶意的举证标准设置到“通谋”的高度,会造成票据抗辩的切断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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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持票人主观状态认定的切断

随着前文对票据善意和与恶意的逻辑分析,外加对知情与不知情的细化分析,得出了简单的用知情推定持票人恶意,用不知情推定持票人善意的不合理性,以及将持票人主观状态进行善意与恶意的简单区分在逻辑上的不周延性。持票人应当知情而不知情的非善意问题在持票人重大过失的分析中得到了解决,而持票人在对抗辩事由明知的情况下而积极避免票据债务人的损失所构成的善意问题,将在对持票人善意认定的两种切断中进行分析。

2.2.1 主观状态认定时间上的切断

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恶意认定时间问题,应该与传统民法区分开来。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认定,这一民法上的传统问题,在民法上的认定时间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就是行为人在为某一法律行为时的是否为善意,以这一节点为起点,则认为行为人往后的时间皆为善意。例如,在物权的善意取得方面,善意取得人的善意以交易时的主观状态为准,如果其对交易相对人无权处分不知情,那么其为善意,交易接受后心理状态在所不问。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在交易时一旦被认定为是恶意,那么其主观状态在此后的时间里也皆为恶意,因为“知情”后的心理状态无法转变为“不知情”,此为民法上恶意认定在时间上的连贯性,也就是恶意一旦在先被认定,那么行为人将不再存在“善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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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价的支付 ........................... 26

3.1 对价支付认定的标准 ............................ 26

3.1.1 对价构成的认定 ................. 26

3.1.2 对价支付的整体认定 .................... 28

4 我国正当持票人的构建 .......................... 36

4.1 构建合法持票人规则 ..................... 36

4.1.1 收款人与部分被背书人 ......................... 36

4.1.2 能证明票据权利归属的票据占有人................... 37

5 结语 ........................ 43


4 我国正当持票人的构建


4.1 构建合法持票人规则

我国票据法没有对持票人定义的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的定义、规定了前手和后手的定义,但是并没有对持票人的定义做出规定。《英国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