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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实施《票据法》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74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3211509191467 论文字数:3572 所属栏目:票据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论文范文:银行在实施《票据法》中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摘要:《票据法》规对于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国票据活动从此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开始迈向法制化的轨道。笔者认为,银行在实施《票据法》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关键词:《票据法》,银行,五个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对于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国票据活动从此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开始迈向法制化的轨道。笔者认为,银行在实施《票据法》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票据法》的适用与遵守之间的关系
    实施《票据法》,其实质就是《票据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体现票据立法指导思想转化为人们的行为。这个转化过程就是《票据法》的实施过程。那么,要完成这种转变就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途径,人们有意识的自觉行动是法规实施的条件,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行政机关包括人民银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等;二是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等部门;三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按《票据法》要求进行票据活动。前两者可称为《票据法》的适用,后者称为《票据法》的遵守。也可以说,《票据法》的适用就是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票据法》处理各种票据案件的专门活动,而《票据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按规定要求进行票据活动,即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和履行票据义务。由此可见,适用与遵守都是《票据法》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形式,两者缺一不可。
    首先,要做好《票据法》的遵守,就要做好《票据法》的宣传、学习和辅导工作,因为只有知法、懂法才会正确守法和执法。《票据法》虽然仅有111条,但其专业性强、操作性强、涉及面很广,因而需要做大量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各级银行要理顺协调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他们了解《票据法》,重视和支持实施《票据法》的各项工作;与开户单位的关系,使他们弄懂会用《票据法》;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共同创造良好有序的结算环境;与银行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以相互配合搞好新业务的衔接,保证新的法规、制度顺利实施。
    其次,要正确运用《票据法》的适用,这是关系到票据立法宗旨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作为《票据法》的行政执行部门,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应该在《票据法》的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强化金融监管,依法从事票据活动,积极维护金融秩序。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据法规,独立行使职权,加大执法力度,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制止和纠正票据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
    二、银行结算改革方向和现实选择的关系
    《票据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结算改革正朝着票据化方向发展。1989年银行结算制度改革基本界定了银行结算就是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确立了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方式,废除了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同城托收无承付、异地托收承付和委托付款等结算方式,使银行摆脱了不能包管,也包管不了的行政监督职责。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客观上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银行新结算办法又难免不带老办法的“痕迹”,如在取消“托收”后不久又恢复了该种结算方式。
    其实,一些企业单位一时不适应以票据化为主体的结算方式,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票据搞违法行为也是银行结算制度改革中的必然,其负效应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法律适用,便可以加以防范和控制。而且任何一项制度、法规的确立都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对经过实践检验成熟了的、可行的社会关系通过建章健制或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二是对没有经过实践检验、不成熟、不确定的社会关系通过建章健制或立法的形式给予引导和推进。因此,积极引导和规范票据行为也是票据立法的初衷,全面实施《票据法》必将推进银行结算改革真正走向规范化和票据化。那么,目前应该如何做好新老制度转换,搞好过渡呢?第一,银行要积极引导客户推行“三票一卡”结算方式,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进一步修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免去银行负责审核拒付理由职责,银行只负责对延期支付款项计扣滞纳金;第三,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票据法》行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决不姑息迁就。彻底扭转“拖欠有理,拖欠有利,拖欠出效益”的错误观念,既立足于当前结算工作实际,又要着眼结算改革方向才是可取之举。
    三、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票据立法指导思想告诉我们,票据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在执法中要遵循票据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为此,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国有商业银行都要转变观念,摆正位置,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票据法》。因为银行与企业就是信贷、结算的契约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关系。作为银行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有企业求银行的思想,必须彻底纠正在计划经济中滋长的“高高在上,财大气粗”的作风,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主动上门,深入企业,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中增进与企业之间的感情,加深相互间的理解。尤其是基层银行要率先垂范地学习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否则,将难以适应日趋法制化的经济生活。银行既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又要注重寻求法律保护。对《票据法》一定要无条件地遵守,同时还要善于运用法律给予的空间和条件,努力加强基础工作,苦练内功,改善结算服务。要靠认真执法的态度,靠扎扎实实的作风,靠过硬的业务本领,靠热情周到的服务去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四、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任何一项制度、法规的贯彻和实施都涉及到许多方面利益的调整。《票据法》的贯彻实施也必将影响到票据关系当事人中出票人、承兑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中介人,银行所受到的影响更加敏感。国有商业银行在一贯以政策主导型为主向以法律主导型为主转变过程中,难免在某些方面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个别银行过去由于行政干预,利用联行汇差资金发放了政策性贷款,造成银行结算汇路不畅,出现压票、退票、受理无理拒付等现象,甚至制定“土政策”搞本位主义。虽然从问题的成因上看,不在银行,也不在企业,而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彻底理顺,但从法学评判标准来看,法律不承认“应该怎样”或“习惯怎样”,它只依据法规判断某一事件合法与不合法。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会计部门要从过去“重核算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要用法律标准来衡量和审视自己的结算行为,要坚决克服以往错误的“习惯做法”,彻底取消一切“土政策”。要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措施、政策和方针,强化全局观念,自觉地把本行、本部门的工作放到改革发展大局中去,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大局,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银行各方面政令畅通。
    五、实施《票据法》与完善周边制度环境的关系
    《票据法》的贯彻和实施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同时,也只有以相关的制度作补充,才能够使《票据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具体化。制定相关制度,在力求完善和配套的同时,要注重可操作性。因为,只有便于操作,在执行中弹性小,才能针对结算违纪行为处罚具体,概念清楚,使具体经办人员明确“应该怎样做”或“不应该怎样做”。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银行帐户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帐户的开立和使用。这是贯彻实施《票据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一些企业逃债、个别行处片面“拉存款”以及人民银行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帐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无证建户、一般帐户支取现金、临时帐户过期使用、专用帐户超范围使用等。对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大结算监管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帐户管理实施细则,制止和纠正帐户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行为,为《票据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现金管理,扩大转帐结算,充分发挥票据的支付功能和流通功能。目前,个别地方的银行结算汇路不畅等因素导致一些单位“腰缠万贯”,存在“现金结算优先”以及公款私存等现象,形成现金投放过大,资金“体外循环”。为此,必须严格现金审批制度,控制大额现金支取。同时,鼓励和引导客户采用票据结算方式。
    (三)健全票据市场,搞好资金融通,为票据的流通、转让创造条件。要大力开办商业汇票结算业务,积极推动企业清欠。增加银行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比重,减少信用放款,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四)加强银行“三防一保”工作。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汇票或利用假回单套取银行信用,骗取他人财物等现象屡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