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诉讼法论文格式、诉讼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探讨

日期:2025年03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502261521306304 论文字数:28455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本文以地方少年司法试点实践为研究背景,运用理论分析和国际比较的研究方法,探讨了附条件判决制度在少年司法体系中的应用方式,旨在构建一套全面的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流程,并对该制度的现状、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理论性的总结。

第一章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概述

第一节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历史发展

附条件判决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的观护制度。从历史发展来看,英国关于保护观察的立法最早出现在公元940年。15“治安审判法院”可以经上级法院授权,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限制措施,并要求其履行一定的附随条件,即对于应处刑的初犯少年,实行暂不判处徒刑,以誓约代替徒刑的执行。1907年英国《犯罪者保护观察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已经成型。16该制度通常是指使罪犯身处自由,但在特定期间,受到法官或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不依附于其他刑罚的判决方法。在此期间,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被免除,如果他在观察期内没有良好的表现,将被法庭判处刑罚。

19世纪末英国建立起宣告犹豫和保护观察相结合的附条件判决制度,这一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对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等国家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197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第27条规定:“侦查结束后,能确定该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刑罚必要性,法官可以给少年犯定罪,但刑罚要在考验期结束后结合考察期表现宣告”。17法国刑法典第132—6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若被告人正在积极回归社会,且正在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则可以认为该犯人没有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推迟宣告刑罚。”

诉讼法论文怎么写

第二节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概念界定附条件判决制度在全球可以分为暂缓宣告罪与暂缓宣告刑两大类。国内学界对少年司法的附条件判决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判决制度是在庭审结束后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暂不做出有罪判决,经过考察程序后,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定罪,是否对其适用刑罚;然而,也存在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庭审结束后,当法院已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确认其有罪的基础上,再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应对其判处刑罚。

本文认为:少年司法中的附条件判决制度应当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开庭审理,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宣告罪名,但不宣告刑罚,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学习、就业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由多元主体对其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予以判决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的一种审判制度,附条件判决考察期结束后,若未成年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没有犯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且被确定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消除其有罪裁定;在考察期内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判处刑罚必要的,可以依法判处刑罚;考察期内有应当撤消考察情形的,管辖法院应即时撤销考察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第二章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亲权理论

一般认为国家亲权理论是少年司法制度诞生和发展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是为了维护君主统治权而产生,作为英国大法官法庭干预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合理化的根据而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才逐步演变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理论根基。22该理论认为,未成年人不是家长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将来的财产。国家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最终教育与监护义务,以充分保护其生存权与发展权。23虽然,在当下人们普遍认为父母才是对未成年人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家庭之外,由社会和国家所构筑起来的以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提供为内容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也是未成年人这一天然弱势群体不可或缺的生活来源与物质保障,建立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基础上的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和义务责任安排,在未成年人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保障和实现也越来越加大力度的今天,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和人权意义。

国家亲权理论强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意味着在构建少年司法系统时,应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受到司法程序的负面影响。对犯罪人的宽容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通过在审判环节适用附条件判决制度可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快更好地回归社会,更柔和地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未成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处分

保护处分的法理源于国家亲权思想,是指针对青少年及其相关人员和场所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应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微观环境,其中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保护处分的主要目的是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防止负面环境继续影响青少年。32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并不适用。与此同时,伴随着“国家亲权”和“实证主义”理念在我刑事司法领域的扎根,以及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等思想萌芽,我们更加认识到,刑罚是无法有效矫正涉罪未成年人的。

从行为特征上看,犯罪性质既有偶发性又有惯例性,对偶发性罪行的改造更容易,对惯例性的改造难度更大。因此,改进罪行,改造习惯性的惯犯,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调查与分析,发现大部分的罪犯都具有一定的犯罪习性,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在少年时代才实施初次犯罪。一个从童年起就开始犯罪的人。若是得不到及时的提升,等他长大了再想改变,就更难回归社会生产生活。从本质上看,保护处分虽然是基于社会安全而设立,但其本质更倾向于社会福祉,目的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刑罚,以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主旨。

附条件判决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使没有刑罚必要性的犯罪未成年人免受刑罚处罚,并在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赋予其出罪的机会,给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得以继续发展的机会,是一种替代教育的刑罚方法,是对少年犯罪的处置由处罚演变为保护的理论,当然具有保护处分的作用。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的违法与处遇方式,设计合理合法的附条件判决制度对于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降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中国探索............................19

第一节我国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现存的制度困境......................19

一、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19

二、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在我国存在理论争议..............................20

第四章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分析........................26

第一节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26

一、美国的判决前暂缓程序...........................26

二、英国的保护观察令................................27

第五章我国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构建................................35

第一节在立法中明确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35

一、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入法..............................35

二、明确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适用原则.........................36

第五章我国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在立法中明确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

一、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入法

迄今为止,我国刑诉法尚未在立法中吸纳附条件判决制度,之前适用暂缓判决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甚至只是依据《北京规则》的精神,在尚无明文立法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判决制度曾一度引发强烈的舆论质疑,如北京丰台区对未成年人犯盗窃案适用暂缓判决制度,于法无据,引发媒体争相报道,混淆适用标准,对司法威信造成恶劣影响。

早有学者提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设立涉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程序,建立符合社会治理理念的少年司法附条件判决制度。在刑诉法中设置附条件判决制度,才能赋予该制度合法性,从本质出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虽有不少原则性的规定,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却寥寥无几,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健全,少年司法不成体系,现在就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少年司法专章,空有形式,而没有完整的制度结构。我国应在法条中规定附条件判决制度的内涵、法律地位、适用标准以及法律效果,明确在适用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判决与刑罚判决短暂分离。

诉讼法论文参考

结语

“附条件判决”制度暂时不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被告人。该制度是指对被判定有罪的少年不施加刑罚,也不收监,而是出于教育、拯救和监督的目的,无论是否应该被定罪,在规定的期限内都将其先行释放,在考察合格后回归社区和家庭。对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不予关押,让其参与社会生活,可以使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人道关怀、教育、监督和救赎。由于试行时期,我国对于这一制度设计尚不成熟,多数学者认为附条件判决制度与中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再加上监督和控制机制的缺陷以及缺乏对受害者的安抚措施,最终导致该系统无法继续运行。虽然附条件判决制度在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立法的缺失使该制度陷入了困境。迄今为止,学界针对附条件判决制度的的深入研究并不多见,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否适用这一制度的问题仍然没有答案。因此,研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该制度存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