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笔者认为现有的规定还停留在刑事实体法领域,诉讼法领域对老年人关注不足。因此,完善老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仅要注重实体权利,更要维护其诉讼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一章 我国老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考察与问题的提出
一 、对我国老年人刑事诉讼实践的考察
老年人犯罪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体法上对老年人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条件不适用死刑,但是在诉讼法上缺少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例分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并对司法实践开展考察,便于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定诉讼机制。
(一) 我国近年来老年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在犯罪类型、特点上不同于其他成年人,为了更好地反映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数据库选取了上海市12023年判决的902份裁判文书,涉及987名老年犯罪人,在此基础上,对老年人的犯罪特点进行分析:
1.“低龄老人”占绝大多数
在987名老年人中,低龄老人2共836人,占比达到了84.7%,70-74周岁的共119人,占比约12%,75周岁及以上的有32人,只占比约3.2%。(见图1.1和图1.2)随着年龄增长,人的生理功能下降,犯罪能力也随之降低,因此低龄老人是老年人犯罪中的主力军,呈现出随年龄增长而减少的特点。
二 、问题的提出
(一) 对老年人身份认定标准不明确
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应该首先明确何为老年人?联合国人口学会将一定年龄以上的人定义为老年人。此年龄界限也就成为认定老年人身份的关键因素。年龄制约着人的成熟程度,也是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标准。老年群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差异较大,设置过低的刑事司法年龄,不仅容易导致对老年人的过分“宽容”,也脱离了司法成本的考量;3设置过高的刑事司法年龄,受到特别保护的老年弱势群体范围就会很小,背离刑事诉讼中对老年人特殊保护的意图。因此,需要在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况、社会公众可接受程度、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刑事诉讼中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未成年人虽然分年龄阶段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该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用以区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程序的适用具有统一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身份界定仍然是以十八周岁为准,即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可以适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认定老年人的身份也需要明确的年龄标准。
但是在我国的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关于老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年龄界定。《刑法》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从宽处理;1《治安管理处罚法》2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对70周岁以上的人规定了从宽措施;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4我国学者对老年人的年龄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老年人犯罪是指65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5赵秉志教授认为“我国应当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规定为已满70周岁”;6陈兴良教授在2013年提出“在将来条件具备时,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或者70周岁”。7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该以何种年龄界定老年人的身份?
第二章 对域外老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考察
一 、域外法治国家对老年人的身份认定
域外不同国家对老年人的身份认定也不同,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广义上的老龄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狭义上是指由于身体机能退化引发的犯罪;1日本学者大谷实指出,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日本另一部刑法学专著则指出,老年人一般是指65周岁以上的人。2在这一问题上,英、美两国的学者们也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将65周岁作为划分标准,而其他人则认为这一标准过高,他们认为55周岁是更好地年龄标准。3荷兰、墨西哥、巴西、土耳其等国家,对老年犯罪的从轻量刑大多以70周岁为限;而有些国家,比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都是65周岁;罗马尼亚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 、域外法治国家对老年人的特别照顾
在全球犯罪总量中,老年犯的比重逐年上升,也引发对老年犯的关注。考虑到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老年被追诉人特别照顾,各国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放宽刑罚的执行条件、提供特殊的监狱设施和服务、实施缓刑制度、考虑影响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多种因素,从而体现对老年被追诉人的特别照顾。
在刑罚方面,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例如,美国将老年人归为广义上的残疾人,因为老年人的部分机能如同残疾人一样丧失,对老年犯应适用对待残疾人的“非歧视待遇”原则,避免老年罪犯因为身体机能受到不公正待遇;1芬兰刑法对年事已高和身体虚弱的犯罪者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意大利的刑法典规定老年人被判处的刑罚未超过两年六个月的,可以暂缓执行;《希腊刑法典》规定,在满足假释条件方面,对已满70周岁的犯罪人降低标准,将已服刑期由达到五分之三降为达到五分之二即可假释;2《巴西刑法典》规定对于年满70周岁,可能被判处不超过四年监禁刑的老年人,有四年至六年的暂缓执行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给予特别照顾。《墨西哥联邦法典》规定逮捕70周岁以上的人,在有社会代表人的安全监管下,被追诉人可以适用预防性监禁的规定,只需在住所执行;4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刑人年逾70周岁者,经法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中止其执行。日本也规定法院有权为年满70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老年被追诉人指定辩护,对于年满60周岁的根据体力决定是否安排劳动改造;5《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70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实施监禁,审前羁押也要经过法官多方讨论后决定,通过司法监管制度可以代替羁押;对年老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犯罪人决定羁押的,安排在监狱医院分别关押;
第三章 对老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反思 ........................... 31
一 、老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理论 ................... 31
(一) 谦抑性原则 .................................. 31
(二) 人权保障理论 .......................................... 31
第四章 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适老化改良 ...................... 48
一、 明确刑事诉讼中老年人的年龄标准 ........................ 48
二、 明确老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适用条件 ......................... 49
三、 完善对老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 51
结论 ................................ 61
第四章 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适老化改良
一、明确刑事诉讼中老年人的年龄标准
生理基础和心理状态决定着人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而年龄又是最能体现人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标准之一,也是一种可以被量化的标准,是划分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刑罚宽缓化的法定情节。1因此,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政策时都会考虑年龄因素在法律规定中的影响力。我国对老年人的年龄规定分别为60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而域外国家也分别规定了60周岁、65周岁或是70周岁。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老年被追诉人适用特殊的诉讼机制时应该以何种年龄为准?
如前文理论反思部分所述,以65周岁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老年人身份的年龄起点,既能保持法律的谦抑性,又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关键的一点是: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笔者所提出65周岁的标准也只是当前在权衡法律规定、考量司法实践、借鉴域外国家后的参考标准,是在特定时空下具有相对的准确性,随着社会发展、医疗条件改善、居民预期寿命的提高,相应的刑事司法年龄也会逐步提高。2同时,不可否认老年人之间个体差异较大,65周岁的年龄存在片面的嫌疑,对老年被追诉人适用特殊诉讼机制并非以年龄为唯一标准,同样会考虑到老年被追诉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刑罚等因素,也不是绝对限制在65周岁,对于某些诉讼机制例如本文中提到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直接影响着对被追诉人的量刑,不同于普通的程序保障机制,则需要特殊规定。
结论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应更加重视老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同属于弱势群体,应受到特别优待,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保障单独规定了一章,但是当前只有《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上对老年人做出了从宽规定,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保障仍不足,程序法领域处于空白状态。老年人适用特殊诉讼机制的提出并非是纯粹理论的设想,更多的是来源于实践的需要。由于当前实践中建立老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尚不成熟,本文并不追求直接建立特别程序,而是借鉴未成年人司法的改革路径,做出分散式规定,待条件成熟再考虑是否要形成老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因此,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规定、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域外法治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适老化改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刑事诉讼活动中老年人的年龄以65周岁为宜、综合考量老年人身体、心理、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多元要素以确定具体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和保障程度、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场权、明确老年人适用强制指定辩护、对老年人分押分管、增设老年人社会调查、建立老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以期进一步完善、丰富老年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保护机制。
综上所述,现有的规定还停留在刑事实体法领域,诉讼法领域对老年人关注不足。因此,完善老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仅要注重实体权利,更要维护其诉讼权益,实现司法公正。鉴于论文篇幅和个人学术水平的限制,本文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