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以在广泛开展司法试验的基础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附条件判决程序”一章,参照刑事和解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方案,从程序启动、考察方式、法律后果三方面进行具体设计。对于程序启动所涉及的关键步骤,严谨起见,我们应该明确了解,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果情节严重性颇值担忧,犯罪行为责任人能够展现诚挚的悔罪态度,并且这个案例还可能对公众共同利益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击,那么法院便有权根据这些因素,裁定是否启动附条件判决程序。同样,即使没有检察官提交相应申请,只要满足某项精确的标准,法院仍然拥有主动展开这一流程的权限;在此次对考察方式进行探讨之际,我们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取得未成年被告及对应的检察机构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参考案情的具体性质以及特点等因素,设定相应的考验期与考验条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