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诉讼法论文研究,笔者认为财产权先于法律,法律生来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的。无论是特别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还是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均是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权为其最终归宿。
一、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基础理论
(一)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述
“在政治哲学传统中,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被普遍地认为是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和优良政体的基本特征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障刑事判决中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国家财产刑的执行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愈发重要的追求,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故其制度的完善应审慎对待。
1、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含义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14大多数学者对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含义的观点存在类似之处。15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保障刑事判决中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国家财产刑的执行;二是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但前述学者对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含义的明确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将生效的刑事涉案财产裁判与生效的刑事判决相混同;二是是否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对象存在争议;三是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没有完全明确的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正在、已经隐匿、转移其合法财产可能导致未来刑事判决中的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国家财产刑难以执行或者执行有显著困难,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采取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限制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18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种基本诉讼权利,约束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职权,不禁止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德国法上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功能是:一是禁止口头定罪;二是禁止国家在定罪前对个人加诸沉重的强制措施;三是禁止施加无法正当化的苛难。19如果一个制度体现这三个功能,那么该制度就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并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这种强制措施并非严厉,三是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设计即使是对于无辜者来说应当是允许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该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地处置或转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非直接剥夺该财产上的所有权利,只是限制部分财产权利而已。
1、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有着严格的启动、决定、执行、监督和救济程序,在每个程序中都遵循权力法定授予的原则,不仅如此,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如需拍卖或者变卖、赔偿被害人损失需经法定程序。一方面,不会先入为主的口头宣布某人有罪;另外一方面,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司法权力受到内部与外部的共同监督。如果司法机关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2、该强制措施为轻缓的措施
这是一种过程性措施而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诚然,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其他保全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行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财产保全措施属于严厉措施。一方面,这并不代表其财产权的剥夺,该财产是否被剥夺以法院作出判决为准;另外一方面,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是以证据保全措施的面孔出现,无须达到证据保全措施对财物的控制程度。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轻重、经济状况和社会危害性等采取严厉程度不一、结构合理及层次分明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二、域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述评
(一)域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概览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影响较大,故笔者在此选择同为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哈萨克斯坦、日本和欧洲国家德国、俄罗斯、法国、瑞士和葡萄牙作为比较,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较好地代表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大致发展情况。由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废除了一般没收制度,即废除没收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制度,更加注重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和没收,故在此就没有对其进行介绍。
1、亚洲国家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1)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哈萨克斯坦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侦查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力限制较少,紧急状态下,侦查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临时管理涉案被保全财产一段时间。同时,该国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明确保留必要性原则和法定原则,严格限缩侦查机关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时的财产范围,如不得因为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无法生活和对保全决定书之外的财产进行扣押。无论侦查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实施暂时性的保全还是没收措施,均应当告知检察院与法院,接受检察官与法官的司法审查,防止其紧急保全的权力过大。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起到保障被害人损失赔偿的作用。从这点来看,该国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更多地将刑事附带民诉财产保全措施与保障国家财产刑的财产保全措施融合在一起。
(二)域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是研究域外制度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域外制度的研究并不是简单地在文章当中堆砌法条,也并非天真地认为域外国家已经规定相关制度,本国也因此必须在立法上构建该制度,而是应当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所依据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治的基础上,深入反思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无论是亚洲发展中国家还是西欧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不同国家对于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赋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在侦查阶段赋予侦查机关的保全决定权和执行权,还有的国家如邻国日本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较晚,允许司法机关在判决作出后才能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其财产保全制度中均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协同参与。
1、应当赋予我国侦查机关采取紧急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紧急情况”就是如果司法机关不立即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而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国家财产刑的执行的情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并未赋予侦查机关在审前阶段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故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致使未来刑事判决中国家财产刑和赔偿被害人损失难以得到实现,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三、我国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18
(一)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缺失.....................18
1、缺少责令退赔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18
2、缺少财产刑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19
四、立法完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必要性.............................24
(一)完善我国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24
(二)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现实需要..........................25
(三)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必经之路......................25
五、在《刑事诉讼法》中全面确立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27
(一)设立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方案...................27
1、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申请.............................27
2、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决定............................29
五、在《刑事诉讼法》中全面确立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设立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方案
设立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应当有相对完整的一套程序,达到该制度能够平稳运行的效果。一方面,该制度应当兼具效率和科学性,另外一方面,该制度应当明确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具体来说,设立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应当从该制度的申请、决定、适用条件和执行四个方面着手,该制度的申请权由检察机关拥有,决定权和执行权由法院行使,适用条件主要是兼具证据条件、对象条件、刑罚条件和可能性条件。
1、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申请
“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63对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启动也应当依照程序进行,不但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滥用,而且使得程序易知晓达到程序公开效果。启动程序的有效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和高效,启动是程序的开始,亦是评价程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所在。
(1)检察机关是合格的申请主体
我国在侦查阶段实质上有检警一体化的特征。64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司法机关起着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满足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之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检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结语
财产权先于法律,法律生来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的。99无论是特别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还是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均是以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权为其最终归宿。虽然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域外国家的刑事诉讼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