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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日期:2022年04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4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11124565848 论文字数:17855 所属栏目:诉讼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形式标准,且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实质标准,故应当确定为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也应当分担部分证明责任,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财产时,应当首先由案外人提供初步的证据,然后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在案外人具备权利外观时,也应当由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承担部分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有违权利外观主义原则和公平原则。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即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是通过法院的典型案件,同时借鉴民法的基本原理通过类型化来加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前置程序过滤简单案件和缓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难的压力的功能。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也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特别是两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上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容易滋生恶意串通案件,故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识别恶意串通案件,不能一味地追求调撤率和结案率。

证明责任规范作为实体法的范畴,立法机关应当在总结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案外人异议之诉证明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和内容。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应当系统学习证明责任理论,要敢于利用证明责任理论重新分配证明责任,并能够合理的行使释明权,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