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增加。如果将其摊销, 违背了真实性原则。
(3) 国外虽有证据表明外购商誉的收益期不超过20 年, 但并未证明自创商誉的受益期限。因此, 在受益期限不确知的情况下, 而妄加规定其摊销期限, 这样势必会引起更多的争议。虽然不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 但要定期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增减值估计。
31 自创商誉的减值
由于自创商誉不能单独辩认, 计量上又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 对自创商誉进行减值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自创商誉入账后, 应定期(最好是每年) 对其价值新评估, 以正确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若评估之后, 其评估价值超过账面价值, 则说明自创商誉价值增加, 则按其差额,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