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不同属性的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不动产的评估,可得出三个不同的价值量。
第三,现行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开发、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均为地方税,土地批租出让金收入也归地方,物业税不同于前者,其税率高税基庞大,一旦开征,鹿死谁手?
对于此类问题,笔者参考发达国家立法实践,拟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居民用房的税收优惠设计应考虑到新旧房区别对待的问题。为公平税负,可以采用的方法是,对原有居民住房进行评估时,把将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科学、准确的换算成土地年租金并加以扣除,然后对地产评估价值适用较低的税率。
第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来的由政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应逐渐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并相应明确其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评估技术方面,在以加拿大为代表的财产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为了控制